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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告赢了
更新时间:2002/2/26 17:52:26  来源:汉基律师www.hanjilawyer.com.cn  作者:周汉基  阅读185
    民告官”告赢了

周汉基


基本案情:

1997年11月,杨坤通过介绍出资52 万元向原车主购买一辆进口丰田小轿车,并约定待车管所核发行车证后付款。1998年1月20日,该车从外地车管所转户到当地车管所, 经车管所审查合法后才给杨坤核发行驶证。此后,车管所一直给杨坤办理年检。2000年4月6日, 湛江市公安局以杨坤申领牌照的单证虚假为由扣押了该车。同年11月2日, 该局送达《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给杨某,告知他享有的听证权利。同月15日,该局据杨坤要求通知杨坤于同月22日举行听证,并告知听证组成人员。听证时其听证主持人缺席,只有两名听证员组织听证。2001年1 4日和11日,该局分别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财物决定书》, 决定没收杨坤的小轿车。杨坤不服同年3月4 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告官”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我在听证阶段就开始代理杨坤参与本案,自该局作出上述没收杨坤小轿车行政处罚决定后,我又代理杨坤提起行政诉讼。 我在诉状和代理词中指出:该局称的虚假单证, 是未经法定部门鉴定由发证单位“自己证明自己”的证明,认定杨坤违法的证据不足;本案的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在1998年1月入户时,至2000年4月6日扣押该车时已两年三个月,其间车管所也发证和年检均对原单证无异议, 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超过两年发现不再处罚的规定,适用法律也不当;听证时听证主持人缺席,听证组成人员残缺不全只是双数不是单数,程序亦违法; 该车是该局“自己发证自己没收”,又属于滥用职权。 杨坤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退回扣押的小轿车。该局答辩:没收该车是依据国务院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违法;杨坤用虚假单证入户的违法行为处于延续状态,行政处罚未超过两年。该局认为其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和程序都合法,要求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案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 全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撤销了该局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和《没收财物决定书》,由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

该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7月12日提出上诉,上诉状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杨坤利用虚假单证申领牌照, 不需再作鉴定,且一审法院未对原单证真伪作鉴定, 认定证据不足确属不当;
转户及年审不改变该车单证的虚假性和违法性, 而杨某占有该车的违法行为至被扣押时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公安机关有权没收,未属违法; 杨坤在汽车交易市场以外私自交易,主观上有过错, 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我代理杨坤对此一一作出答辩。 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也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进而改判撤销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再由其重新作出处理。后来该局执行了法院判决,依法将扣押的小桥车退回杨坤,并继续为杨坤办理该车的年检。


律师论案:

本案实际上是程序审,并不是实体审, 也即是审理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而不是审理该不该处罚和处罚是否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实体是程序的归宿和目标, 程序是实体的前提和基础,程序错误必然导致实体的错误。换句话说, 无论行政处罚的实体处理是否正确,如果程序违法的话,最终都是错误并被撤销。 行政机关当前败诉较多原因,往往都是程序违法,从而被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合本案而言,之所以杨坤“民告官”告赢了, 就是该公安局在行政处罚中,认定杨坤购车入户单证虚假的证据,是使用“自己证明自己”未经法定部门鉴定的证明;该局超过两年后发现又作出行政处罚;且听证组成人员且残缺不全也是双数不是单数。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显然,两级法院都以该局违反法定程序作上述判决,完全是正确的。 所以,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时,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将被撤销。这是行政机关在入世后面对执法制度和执法方式的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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