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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对见死不救说“不”
更新时间:2001/9/4 18:02:56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155
    法律应对见死不救说“不”
河水
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对见死不救行为实施处罚的条款,只有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要加重处罚的近似规定。然而,在社会现实中,当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急需得到救助,而有救助义务的人不给予救助,致使他人死亡的,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道德谴责。不仅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也无法满足公众对社会正义的期待。
前不久,全国人大100多名代表和部分政协委员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刑法设立见死不救罪。他们认为,只靠社会道德是不够的,惟有法律才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提出这一建议并非是草率的和不符合实际的,而恰恰是现实的需要。
笔者手头就有几个这种见死不救的案例:王某与吴某是同村人,吴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这一点村里人都知道,因此,平时大家与吴相处时都不与他发生争执。一天下午,吴某与王某在王某的家中发生争吵,吴某在砸坏门玻璃时不慎将自己的手划破,鲜血直流。王某将吴某扶进自己的房间后,让吴某半躺在床上,自己就忙于做生意。下午5时,王某发现吴某生命垂危,但未及时将其送医院抢救,导致吴某死亡。晚上吴某的家人和村里人寻找吴某时,王某非但不讲真情,还参加寻找。第二天凌晨,王某将吴某尸体扛起扔至与邻村交界的地方。
第二个例子是:新疆一幼童被严重烧伤,在家长送医院急救过程中,由于医院以先交钱后救治或没有烧伤科等为由,而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最后导致这名幼童死亡。
类似案例使笔者感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是有道理的,我国刑法有必要设立见死不救罪。
有人提出,将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犯罪化是否过于严厉,因为刑罚毕竟是最严厉的惩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因为笔者也不排除道德调整应发挥的作用。但是,立法也应考虑现实的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刑法所惩罚和保护的对象也应作适应性的调整。
将见死不救行为犯罪化与道德规范并不对立。笔者认为,法与道德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历来的统治者都是同时使用道德与法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我国古代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常说“明德慎罚”、“明刑弼教”,就是指道德与法可以相互补充。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相结合就是这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两者相辅相成。法是道德的底线,当某一行为不断地向道德规范进行挑战,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用道德规范已无法约束这一行为时,就必须用法律规范来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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