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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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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文章评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不能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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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读王利明、崔建远的《合同法新论——总则》P648页,“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于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该论引用自王家福《民法债权》P203页,我又读该书那段文字。小弟一时糊涂,竟然参不透。求弟兄门帮忙解惑! 我的理解是:如甲对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乙对甲的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1/甲不能以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对乙主张抵消,此时甲所提出的抵消的债权即为主动债权。2/如乙对甲提起诉讼,甲以对乙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提出抵消的抗辩,此抗辩成立,此时甲的主张用以抵消的债权属于被动债权。不知对否? -------------------------------------------------------------------------------- 相关帖子: ◇ 请教:如何理解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 - 【zr】 2001-9-2 22:42:57 [阅读:23] (596 Bytes) 回复:请教:如何理解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 - 【成群星】 2001-9-3 7:19:50 [阅读:3] (236 Bytes) 抵销作为债务清偿的一种手段,有的国家采用当然抵销主义,有的国家采用单独行为主义。我国采用的是单独行为主义。采单独行为主义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抵销的一方的债权被冠以主动债权的名称,相对方即为被动债权。明确了这一点,应该在理解上不会再有疑惑。 我理解—— - 【野山闲水】 2001-9-2 23:05:54 [阅读:7] (258 Bytes) 先主动请求债权实现的为主动债权,如原告、反诉原告的主张;用以请求抵销的债权为被告债权,如被告的权利主张。 所引涉及过时效的债权能否用以抵销,涉及抵销关系成立时(与提起诉讼时间无关)各方债权只要均未过时效,则诉讼中的抵销成立。这方面史尚宽的著作中说得很清楚。
信息最初是由 成群星 于 2001/9/11 0:56:56 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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