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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文化报》4月16日《文化市场周刊》报道:2001年4月10日,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双方就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会员单位使用国际、国内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一事达成协议。 在轻松优美的音乐中,顾客得到良好的服务和消费环境,大部分商家则会相应地得到营销回报。然而众多的商家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播放这些音乐是应该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付费的。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国家版权局对背景音乐的管理,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向司法局148热线和市知识产权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在购买碟片时的价格里已经包含了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用,所以不需要另外支付报酬。 现在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茶楼、餐厅等地方的背景音乐是否一定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歌厅等直接使用音像制品的地方是否侵权?地级市的著作权管理应由何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模式应该怎样?音像碟片的价格中是否包含著作权使用费?应参照那些法律法规?
信息最初是由 aaa7 于 2001/10/8 19:16:18 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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