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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文章评论:郑百文重组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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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b]原文章:[url=http://lawsky.org/lawren/detail.asp?id=351]郑百文重组的法律和经济问题[/url][/b][/color] 李宪惠律师认为,如果法院最终支持“默示同意、明示反对”,将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原则得到确立。 李宪惠律师认为,郑百文目前的诉讼仍不能回避最具争议的“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法律依据问题. 法律是否授予股东大会作出这种决议的权利。对此,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决议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都认为沉默或缄默不构成承诺,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也都有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示的规定,认为默示同意既不符合我国法律,也与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不符。…… ---李律师:请不要混同概念!!! 1.不仅仅是“默示同意、明示反对”一个要件。 2.“法院最终支持“默示同意、明示反对”,将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原则得到确立。”此原则是重组的民事行为合法性,并非是“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法律原则! 3.不要脱离债权人的参与这一特殊性去讨论重组的非违法性。
信息最初是由 劳动者 于 2001/11/8 22:49:43 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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