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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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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文章评论:对“婚内强奸”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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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春江 很高兴看到你的回复,我首先要表明我不认为婚姻是一种民事的契约行为,因此结婚并非是性行为的通行证。的确性是夫妻关系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东西,但是丈夫并不能因为有了结婚证就可以随时可以要求和妻子发生性关系。假如违背了妻子的性意志,用强迫的方式发生性行为,请问这和强奸行为有什么本质的不同?罪行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法律并不是一但规定就永远不改变,假如是这样就没有法律理论讨论的必要,因为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的最大的区别就是理论应该具有前瞻性,应该为后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因此以法律没有规定婚内强迫性行为为强奸,就否定这种规定的合理性是欠商量的。最后,我认为对于婚内强奸的立案方式实行自诉的形式,这样就可以避免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随便干涉。一日夫妻百日恩,我想如果是强迫性行为偶尔发生一两次,妻子是不会告发丈夫的,毕竟我们国家的传统女性都是以家庭为重的。因此也不会发生全国百分之二十几的人都会到监狱里走一次,更不会导致什么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 以上仅仅是一点想法,对了我可是一个学生,讨论这样的问题,可能还没有什么资格,希望可以多向你讨教。
信息最初是由 zhfuju 于 2003/3/3 17:31:33 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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