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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文章评论: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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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b]原文章:[url=http://lawsky.org/lawren/detail.asp?id=2572]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url][/b][/color] 难与易是相对而言。会见规定之难易,应围绕着打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协调这两方面的关系,是制定会见方面有关规定的依据。 会见的目的在于了解案情。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取证能力弱,与公检机关相比实在是弱。 会见,律师事实上只能在案情基本上被公安检察机关查清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现。
信息最初是由 莫非 于 2003/9/24 8:43:31 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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