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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电业霸道、法院枉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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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一律师所王占成(2001-09-20 14:17:27.0) 一、对于土地的使用,到底谁存在过错 1.港峰公司使用土地,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港峰公司与土地管理机关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莆田市土地管理局代表国家拥有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唯一可以依法处分该土地的使用权的单位,其与港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即表示国家已经作出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且其处分所唯一指向的单位是港峰公司。只是由于办理土地使用证尚需要一定时间,但此办证期间港峰公司可以对抗任何违法占地的单位,否则就破坏了国家依法出让土地的严肃性。 2.莆田电业局使用土地进行架线,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显属违法。 莆田电业局如必须使用该土地架设线路,就应依法向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征地手续,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莆田电业局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其建设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本案中,当恶意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与善意合法使用土地的行为相冲突时,如果违法的一方反而得到支持,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呢?! 二、港峰公司受到的损害与莆田电业局的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我注意到,一审法院驳回港峰公司诉讼请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莆田电业局架设电力线路时,港峰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即无土地使用权)。但一审法院回避了一个事实,就是莆田电业局至今未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也就是说在港峰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莆田电业局仍然在违法使用土地,即使港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架设电力线路之后,莆田电业局的过错行为仍构成对港峰公司的侵权。因为莆田电业局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现在,即在一个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单位的土地上,存在两条违法的电力设施!莆田电业局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港峰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土地。由于莆田电业局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港峰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莆田电业局的违法建设也必须拆除。一审法院的判决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 一审法院的判决对莆田电业局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等于给莆田电业局的违法行为开了绿灯,实际上是对电力建设必须履行合法审批程序的否定,背离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纠正。 (对于电线杆移位,因判决不值一驳,不再评论)
信息最初是由 劳动者 于 2001/9/20 22:37:25 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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