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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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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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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题设,债权人现阶段可以通过法院行使以下权利: 1、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民诉第73条); 2、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民诉第74条); 3、请求财产保全(民诉第93条),但需提供担保及十五日内提起相关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给付拒绝诉讼(以上三种“给付”诉讼皆以债期届满为前提); 4、请求先予执行,但债权人必须先将自己的情势设计得符合民诉法第97条的规定。 除此以外,针对债务人的“劣境”,债权人单凭自己的“不安心绪”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经,法院不应支持,依据如下: 1、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诉讼作出明文禁止,但同时,法律法规亦未授权给法院受理此类诉讼。此时应主张“法无授权不可为”主义,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2、既然法无明文规定此类诉讼,则此类诉讼未具正名,到底该称之为何种类之诉?在未有定案之前,法院可以“出师无名”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3、债务履行时间应是债权债务契约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债权人岂能单方更改之?若其一意孤行,应先使其受违约之责;债权人实是对权利的滥用,是对“权利滥用之处,便是权利终止之处”主义的颠覆; 4、债权人的行径有违公平原则,表面看来,债权人俞早实现债权俞有保障,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是实体上的公平,但至少在程序上,法院就妄顾了债务人应得到的权利和公平了。引申开来,天下债务人必将惶恐不可终日,时刻担忧着债权人随心所欲一纸诉状便能来个斧底抽薪,弄得锅里的水不但烧不开,还有断炊之虞。推已及人,然则天下尚有公平否? 5、当时陔下订盟,说明是哥俩好,到期还款付息,现在一时运背,落了水井,然大限未至,你却来催命,边讨债边下石块,实有违诚信原则,谅是未读《赤兔之死》之过。建议法院在驳回诉讼请求之时以一元的价钱搭售《赤兔之死》文集。
信息最初是由 陈灼华 于 2001/9/21 1:32:14 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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