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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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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电业霸道、法院枉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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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邵博士: 此惯例侵犯的主体以一般而言是国家,这在传统意义上如此。计划时代,土地国有,自从民权随市场化介入到社会中来,国有权益便应该约束了。 电业局与土地局的"国"字号,再"一脉相承"就不行了。现在说法和法律上都把电业局当公司法人,于是,它的行为便同等于了其它民事主体,即使电网最终是国家垄断,国家垄断还是在经济权益上与民间公司法人平等。 所以,经济领域应该是没有惯例,只有法律。从责任上说,不是立法责任就是执法责任。
信息最初是由 劳动者 于 2001/9/22 22:47:02 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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