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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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领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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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1/9/19 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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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有多份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为证,且债务人已下落不明)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未到期的债权, 法院可否支持?依据?
轻舟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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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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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志 |
发表于:2001/9/20 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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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当然可以 具体依据你翻书去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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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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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灼华 |
发表于:2001/9/21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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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按题设,债权人现阶段可以通过法院行使以下权利: 1、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民诉第73条); 2、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民诉第74条); 3、请求财产保全(民诉第93条),但需提供担保及十五日内提起相关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给付拒绝诉讼(以上三种“给付”诉讼皆以债期届满为前提); 4、请求先予执行,但债权人必须先将自己的情势设计得符合民诉法第97条的规定。 除此以外,针对债务人的“劣境”,债权人单凭自己的“不安心绪”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经,法院不应支持,依据如下: 1、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诉讼作出明文禁止,但同时,法律法规亦未授权给法院受理此类诉讼。此时应主张“法无授权不可为”主义,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2、既然法无明文规定此类诉讼,则此类诉讼未具正名,到底该称之为何种类之诉?在未有定案之前,法院可以“出师无名”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3、债务履行时间应是债权债务契约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债权人岂能单方更改之?若其一意孤行,应先使其受违约之责;债权人实是对权利的滥用,是对“权利滥用之处,便是权利终止之处”主义的颠覆; 4、债权人的行径有违公平原则,表面看来,债权人俞早实现债权俞有保障,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是实体上的公平,但至少在程序上,法院就妄顾了债务人应得到的权利和公平了。引申开来,天下债务人必将惶恐不可终日,时刻担忧着债权人随心所欲一纸诉状便能来个斧底抽薪,弄得锅里的水不但烧不开,还有断炊之虞。推已及人,然则天下尚有公平否? 5、当时陔下订盟,说明是哥俩好,到期还款付息,现在一时运背,落了水井,然大限未至,你却来催命,边讨债边下石块,实有违诚信原则,谅是未读《赤兔之死》之过。建议法院在驳回诉讼请求之时以一元的价钱搭售《赤兔之死》文集。
【灼灼华法网】: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你装饰了别人的梦。http://www.zzh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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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1/9/21 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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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双方都应有诚信的义务。 1)债务人负债累累,如果中国规定个人破产制,他应属此列。 2)债务人下落不明,而且是在法院多份判决生效后失踪,他还有诚信吗?对一个不讲诚信的人有必要再拘泥形式上的诚信吗? 3)让虽未到期的债权人继续空等期限届满,公平吗? 4)虽然我国合同法尚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得公平,本案法官可以大胆采用公平原则,支持原告的请求。 5)我大胆想,现在执行难,恐怕与我们司法人员机械的观念有点关系。 灼华小弟以为否?
轻舟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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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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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灼华 |
发表于:2001/9/21 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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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完全同意大叶子1)点的意见,问题是我国尚未有个人信用制度及个人破产制度!!! 我们是第一线人员,是在大陆法系下的第一线执法人员,我们只是执法,不是创法和完善法。对你使用“拘泥”二字深表遗憾:),我认为在大多情况下,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由苏格拉底之死到“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美】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我认为都是受了程序公正光辉的感召。 另外,死囚犯尚且享有人权,美国人要杀拉登尚且要讲证据,“对一个不讲诚信的人有必要再拘泥形式上的诚信吗?”——你说呢?要不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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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1/9/21 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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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那我换一个角度说吧:) 这是一个民间借贷合同,双方本应切实履行。现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实债务人恶意逃匿躲避债务,从公平原则出发,债权人应当有权请求提前解除合同。
轻舟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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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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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志 |
发表于:2001/9/21 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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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同意这种说法,看成合同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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