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政府行政决策公开的良好开端
河水
听证一词的法律提出最早是出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中,即我国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可以这样认为,这是我国首次将听证作为行政程序的一种设置,并用法律的形式对听证进行明确。在这之后,《价格法》、《行政复议法》亦有了类似的规定,其他一些行政规章也作了这方面的规定,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都对听证作了规定。
听证作为一个程序设立,其目的在于通过听证来体现程序正义。那么,程序正义的价值体现了什么?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讲:程序正义的第一个价值是尊重人;第二个价值是让人信服;第三个价值是使法的实现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由此可见,听证作为一个程序设立,同样应当追求程序正义,只有实实在在地去追求程序正义,才能使程序正义的价值得以实现。
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召开听证会,央视主持人评论这次价格听证会时认为:不要太在意结果,这是政府行政决策公开的良好开端。笔者认为,国家计委就铁路客运价格举行听证,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是政府尝试与公民之间在寻找公正解决问题的方式。
那么,我们在设定这次听证会的程序时,就应当考虑到听证会的价值取向。平心而论,这次价格听证会的确有不完善的地方,诸如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产生的资格问题;代表的公开性和接受咨询问题;代表的代表范围和层面问题;被确定为代表后参加听证所握有的资料问题;听证中的发言顺序、发言分配和发言时间问题;听证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价值取向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的就是一个程序正义问题,但这毕竟是第一次,存在的这些问题,只能看成是学习迈步时的暇疵,而不能全盘否定这次听证会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但也不如同一些人把这次听证会说成是“被愚弄了”,“被欺骗了”,将听证会说的一无是处。有些人一提起这事,马上就联想到西方国家的法律如何如何,从而忽视中国的国情。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已经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有了长足的进步,在这20多年里,国家陆陆续续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规范了市场秩序而且也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点,而只是看到不足,并用看到的不足去挑剔这,挑剔那,否定取得的成就和长足的进步,一味地去追求西方的模式,套用西方的框框。那么,与国无益,与事无补,与民无利。
笔者认为,我们与发达的国家比,的确有很大的差距,也应当承认这个现实,但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他要经过几代人不懈努力和奋斗,或者还要更长一些,甚至还要经历强烈的阵痛,才能使一个国家的法治逐步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直至成熟。我也相信,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听证会将会起到他应有的作用。
写于20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