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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案今起受理
更新时间:2002/1/15 21:19:58  来源:中证网  作者:劳动者  阅读1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一项通知,自今日起,中国法院开始有条件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这是中国股市去年掀起“监管风暴”之后,在新年伊始规范证券交易的又一重拳出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这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此举必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去年9月21日,最高法院对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下发了“暂不受理”的通知。李国光说,这一通知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准备工作赢得了时间。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后,最高法院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

  他表示:“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人民法院必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前置条件是: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民事诉讼。李国光说,考虑到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该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通知规定,所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根据通知,法院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形式受理和审理该类案件,不采用由一人代理多方提起的集团诉讼方式。李国光解释说,因单独诉讼(包括共同诉讼)参与人相对固定、案情相对简单,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较易确定,故而是可行的。至于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处理也容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有关内容,今天发布的通知规定,该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结果公布之日起算。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新华网)

  中新社消息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此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以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一《通知》共六条,对将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第一条是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了定义性解释的规定。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第二条为前置程序的规定,指该类案件目前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方予受理。

  第三条根据中国《民法通则》有关内容,规定该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形式受理和审理该类案件。

  第五条规定了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内容。

  第六条是对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后须将有关情况上报的规定。

  李国光说,《通知》说明了人民法院目前暂只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具体由各管辖法院自今天起依法予以受理。

  李国光说,自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有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配股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以及内部职工股违规发行转让纠纷等等。

  他说,在审理上述案件中,各级人民法院既能从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坚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李国光说,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和及时地审理和执行涉及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例如《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也明确规定了因合同和侵权产生的二十余种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由。这些司法解释从程序上规范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对确保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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