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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教授谈《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
更新时间:2002/1/20 11:07:36  来源:  作者:劳动者  阅读198
    分步骤实施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人江平教授谈《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经公布,引起市场各方的强烈反响。无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投资者,在对《通知》给予积极评价的同时,却也对《通知》的局限性表示不理解。为此,本报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人、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教授。记者:就目前市场各方的反映来看,对于《通知》有褒有贬,能否请您对《通知》做一个总体评价?
江平:事实上,就我目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人的身份而言,我不想过多评价《通知》的是与非。但客观地说,《通知》总体上很好地体现了法院处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的分步骤原则,是合适的。比如《通知》结合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技术层面”,首先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为“打开”的缺口就比较切合实际。而由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相对而言较复杂,可以放在以后操作。无论如何,该《通知》的公布是一个良好的开始,毕竟相关案件法院可以受理了。
记者:从《通知》的具体内容来看,目前也只是说相关法院可以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至于受理以后法院该如何操作,最高院是否还会有具体规定?
江平:我相信肯定会有一个审理方面的实体意见。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一直在积极努力,目前也正在研讨实体审判方面的细则,尤其在举证责任、损失确认等方面。正如我刚才所说的,《通知》只是一个开始,接下来应该会有具体的指导性意见。此外,我相信此类案件正式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不会太久,对此,市场各方人士都应该有信心。
记者:《通知》第二条规定法院可以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必须以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为前提,最高院设立这一行政决定前置程序是否合理?
江平:我认为还是合理的。设立这个前置程序表明作为原告的投资者所起诉的被告首先必须是违法的,这是个前提。也许不少人士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应该由法院来认定,其实不然。因为法院不能认定这家公司或那家公司违反了证券市场哪些规定,这是证监会的事,所以这个前置程序有设立的必要性。
从另一方面说,按照《民法》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有四个条件,即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害后果、当事人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必须举证这四个要素。现在最高院设立了前置程序,使得第一、第二个要素很容易证明。首先,证监会的处罚可以表明被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次,要说明被告有过错,被告既然是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这个要件。所以说,设立前置程序无疑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记者:是不是设立了前置程序就意味着原告即受害人可免除举证责任了?尤其是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不是不用原告承担了?
江平:不是。举证责任方面还是应该由受害人即原告来举证。目前投资者仍然需要证明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再一个就是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证券市场的损失确确实实是由于被告的虚假信息造成的。
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我认为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方法。因为只有特殊侵权案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但证券市场领域里面的民事赔偿问题仍然是一个民事侵权纠纷,原则上要参照《民法》的一般侵权原理,应该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以我强调应该由原告即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此前不少法律界人士建议此类案件在诉讼方式上应采用集团诉讼,但《通知》明确规定诉讼方式应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这是为什么?
江平:我认为不宜采用集团诉讼。因为造成投资者投资损失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该投资者是受了被告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而导致投资失误。同时,证券市场本身的不确定因素也会导致投资者投资产生损失,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如果采用集团诉讼方式,可能会有失公正。
再者,采用单独和共同诉讼的方式,主要还是考虑到法院可以针对每个投资者损失的具体情况具体受理,即根据不同投资者不同的请求标的来操作。这也是比较切合现实情况的做法,对法院、对投资者来说都比较方便。

附资料----

本报记者 朱家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受到股民广泛关注。国内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闻风而动,向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
从今年一月十五日起,投资者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可以理直气壮地诉诸法院要求侵权赔偿。司法介入证券市场的大门已经打开,最高法院改变了原来‘暂不受理‘的做法,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
多银广夏股民委托索偿
《通知》公布仅三天,深圳、上海、南京等地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到大量投资者的咨询电话,甚至已有股民准备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索赔,其中尤以损失惨重的银广夏股民最多。
但律师们普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由于证监会尚未对银广夏作出处罚决定,因此目前还不能起诉该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至于其他的一些被提及的上市公司,则大多具备了起诉的前置条件。不过,众多律师均表示,将密切关注银广夏事件的进展。
曾代理索赔亿安科技一案的郭锋律师称,目前有十七家上市公司符合高院规定的诉讼条件。这十七家上市公司是自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它们分别是:银广夏、大庆联谊、中集集团、ST同达、华立控股、西安饮食、嘉宝实业、西藏圣地、山东海龙、ST天颐、PT东海、ST张家界、圣方科技、PT郑百文、ST九州、渤海集团、金路集团。
该律师表示,由于这些上市公司披露了虚假信息而受损的股民,目前仍处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保护期内。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中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中天阳律师事务所的陈荣律师等,都表示已向投资者征集此类诉讼的委托。
红光实业或成首受理个案
据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代理律师严义明透露,已有银广夏、红光实业、郑百文、大庆联谊、张家界等公司股东准备依法状告上市公司欺诈并要求民事赔偿。其中,红光实业有可能成为高院规定公布后首个被受理的证券民事诉讼案。
对于高院通知指出的地域管辖问题,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该通知要求采用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在目前有一定的合理性。这考虑到证券市场的专业性强,对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高等因素,加上中国是大陆法系,如果股民在各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造成判决结果有差异。但是,由上市公司所在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难以避免当地法院作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判决。
诉讼地域管辖存在争议
有律师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地原则,以银广夏为例,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银广夏的股民可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话,将更有利于法院作出公允裁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认为,根据国外的经验,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对造假公司的威慑力更强,并有利于降低受害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公司违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也表示,待市场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法院必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香港文汇报2002/01/18

发动社会力量加强监管/李启文
据总理朱镕基透露,中国证监会实已聘请了香港四名人士到中国证监会任职,其中最著名的肯定是梁定邦和史美伦。除了向外聘请专家之外,中国证监会也不断修例,加强监管力度,务求令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不过,除了提高监管水平、完善法例之外,如何在市场上营造公开、公正的局面,是完全必要的。
美国出现了一宗世纪破产案,涉及的不仅是一家能源公司──安然,而且还涉及一家著名会计师行──安达信,更牵连到众多的政商要人,黑幕越揭越多。安然案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但主要的问题似乎集中在弄虚作假、内幕买卖方面。事实上,美国的证监条例已是很严密,审查也很严谨,但始终仍出现这样严重的个案。此对其他股市和证监会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警报。
安然问题能够曝光,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和传媒的力量。面对安然的各种交易和盈利、股价表现,首先就有投资者(证券公司)
公开建议沽空,随后有传媒质疑其盈利和不寻常交易。反观中国内地,各基金公司似乎并不成熟,违规事件常有发生,早前还为监管机构主管人员发信严斥。
总的来看,内地证监除了加强本身建设之外,如何发动社会力量,是值得重视的。年前内地传媒揭露股市黑幕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香港大公报20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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