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看CT片事件 |
更新时间:2002/1/25 17:03:18 来源: 作者:aaa7 阅读250次 |
本报讯 本报14日B4版就“CT片事件”进行追踪报道后,法律界人士就此提出了看法。 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袁春律师认为,医院和病人之间是医疗服务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权,医院有义务告知病人病情,除非告知病情会有害于病人的生命或者健康。诊断结论、处方等不只是医院内部使用的文本,也是病人行使知情权的重要载体,所以诊断结论、处方只“写给药房的医生看”的观点站不住脚。 袁春律师还提到,医患双方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诊断结论、处方等医疗原始资料都必须封存,作为法庭认定双方责任的原始证据,如果因为医生字迹潦草而使证据失去效力的话,将会使责任区分变得复杂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罗忆松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劫匪将出租车司机骗至郊区,用棍棒击打司机后脑,致其晕死后抢走钱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尸体进行尸检后火化。但是在法庭质证阶段,被告人辩护律师发现了漏洞:本应是17日作出的尸检报告上落款日期竟是11日,而在11日被害人还在人世,不可能有尸检一说。后经调查发现,作出司法鉴定的法医在落款时字迹潦草,不慎将“17日”误写为“11日”。由于检方失去了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的基本证据,而尸体已经被火化,无法重新进行尸检,从而使这一并不复杂案件难以定案。辩护律师甚至借此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最后法医出面证明落款属于笔误,法庭才采纳尸检报告作为证据,将凶手绳之以法。 罗忆松教授认为,这样的案例如果发生在证据制度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由于定案的基本证据失去效力,凶手很可能被宣判无罪释放,而法医将会被追究责任,从此终身失去作司法鉴定的资格。(甘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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