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11575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12月22日星期日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法官>>punker
"扫黄运动"的几点启示
更新时间:2002/1/27 0:04:41  来源:(中法网即使帖)  作者:punker  阅读141
    “扫黄运动”的三点启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已经成功的取缔了“妓院”等色情场所。但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形形色色的“美容院、洗头房”等色情场所大又卷土重来的迅猛势头,于是,就有了“大快人心”的“扫黄运动”。但任何事物都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扫黄运动”也不例外。笔者无意为“小姐”“色情”等现象辩护,但有一些想法不吐不快。
1、中国的司法活动泛政治化和运动化——表现之一,就是司法活动运动化,如“扫黄打非活动”。不论其成效如何,可以肯定的是,这是对法治原则的践踏,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意识和观念障碍。“小姐问题”很深刻地反映了相当一部分人缺乏进步性的人性意识,把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实现政绩的政治手段。
2、中国的人权意识表面化。突出表现在对人的尊重的形式化。我们可以在政府和司法的文件和报告中看到对民众的关心(且主要是对疾苦的关心),在执行上则大打折扣。主要原因应当还在我们还没有树立根深蒂固的人权观念,没有将人权转化为我们内在的、本土的观念。
3、中国立法和司法加之的偏移。存在即是合理。任何法律以及他的司法活动均应当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上层建筑如思想状况相适应。脱离了具体的社会背景的立法和司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的。而公众对法的认同度是法治程度的重要表现和标准。“扫黄运动”对“小姐”产生的社会背景缺乏必要的分析,采取了一刀切的全盘否定,把责任全部归咎到“小姐”身上,甚至连社会应负的责任都忽略不谈。这不是我们这个社会和公众所需要的“法治”。“小姐”肯定反对,我也不赞同。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社会给了“小姐”们充分机会,又有哪一个“小姐”愿意背负让父母为之愧容、让社会唾弃的骂名,慨然献身!社会又为这些“小姐”们考虑了什么、做了什么?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