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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教授的错误——不得不说
更新时间:2002/2/16 0:20:13  来源:中法网法官论坛  作者:punker  阅读152
    
  读罢铁面兄的《可悲的教授》,有些话不说不快。
  梁教授在司法实践界是颇具影响力的一位教授,我们都很尊敬他。即使这样我也不同意梁教授的观点,所以就来说说。一方面梁教授的话对法官的思想太有影响力了,不说的话,中国的消法适用就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另一方面,玲教授的看法也太过学究气了,与其一贯站在司法实践界的言行太不协调,不说将会影响梁教授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希望梁教授能三思其言。

  关于梁教授所谈到的知假买假者的索赔问题,我认为分歧是因了法律实然性和应然性的缘故。消法作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对此问题确实存在失误之处,所以才产生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争论。我为什么不同意梁教授的观点呢?用梁教授自己的观点来解释。梁教授认为,法官裁决案件的过程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官应当运用各种解释的方法将死的法律运用到活生生的社会事例之中,从而真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我们在处理个案问题时,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不明或者空白的时候我们也要正确的运用法律原则,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于知假买假而言,加大打击力度肯定有利于社会利益,反之就会有违社会利益的要求。但消法将主体限定在消费者,那么知假买假者是否损害了社会利益呢?显然没有。是否损害制假者、售假者的利益呢?肯定,但也是法律允许的。也就是说,授予知假买假者的索赔权并无有害之处,有害的只是法律没有规定。按说此时,人大应当立法解释、修改了,可没有;高法应当进行司法解释,对索赔主题进行扩大解释了,也没有。但是不用着急,按照梁教授的思想,我们法官不是还有适用解释吗?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去理解和裁判吗!

  所以,我不同意梁教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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