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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中心能否擅自变更被投诉人的“律师函”
更新时间:2002/2/20 23:09:01  来源:  作者:Mouse  阅读320
    律 师 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杨筱红女士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中心受理的KW20020004号通用网址争议投诉案中被投诉人杨筱红的代理人。
我在仔细阅读了贵中心的(2002) 贸仲通字第0020号投诉通知和投诉人广州圆艺珠宝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并登录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www.cnnic.net.cn)查询后认为:
杨筱红女士不应作为KW20020004号通用网址争议投诉案中的被投诉人。
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通用网址查询系统,在输入“石头记”后,显示的通用网址信息查询结果为,“石头记”的通用网址持有者是“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杨筱红仅为雅致珠宝公司的单位负责人。
在广州圆艺珠宝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中,也将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列为了被投诉人,而不是杨筱红女士个人。
本律师认为,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通用网址系统,维护中央数据库。在其数据库中录入的通用网址注册信息应该是最权威的,是能够真实反映通用网址持有人情况的。
另外,本律师向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进行了调查,根据其业务员徐晨诚先生介绍,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与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企业网商务合同书》,委托中国企业网为其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在中国企业网内部的数据库中,“石头记”通用网址持有人和CNNIC的查询结果一致,都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
根据贵中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贵中心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后,仅应对投诉文件作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贵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贵中心在向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企业网发出请求协助函后,根据中国企业网的回函,擅自变更被投诉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中心擅自将杨筱红列为KW20020004号通用网址争议案的被投诉人是不恰当的。我们希望贵中心能够撤销杨筱红女士作为KW20020004号案的被投诉人。
我们期待尽快得到贵中心的明确答复。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王祖俊 律师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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