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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形象设计
更新时间:2002/2/22 18:32:58  来源:  作者:秦元洙  阅读210
    山东省第十次
律师业务理论
研讨会交流材料
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形象设计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秦元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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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的职业使命、形成原因及社会意义。
1、律师职业使命是什么?
在人类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历程中,创造了绚丽的法律文明,作为法律文明标志和象征的律师法律制度成为社会文明历史画卷上灿烂的一颗明珠。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律师法》的颁布,成为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律师法律制度得到健全与完善,使律师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肯定,使律师们的实践经验得到提炼和升华,使法学家的思想成果变为现实。《律师法》的问世,明确了我国律师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见《律师法》第一条),概括起来,律师的职业使命有二个:第一个就是维护人权,第二个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律师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特殊规范、实体要素、运作程序等构成律师法律制度的基本关系都是围绕着“两个维护”而深入展开的。
2、“两个维护”成为律师职业使命的必要性。
这必须从权利说起,权利是公民和其他组织赖以生存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根本,对公民和其他组织来讲;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对社会而言,权利也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律师法律制度为什么要对之进行维护,道理很多,但核心的一点,就是“权利受阻”,所谓“权利受阻”是指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妨碍,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剥夺等等。“权利受阻”实际上是中断了权利,使权利的重要性直接转化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公民难以正常享有或行使其权利,从而难以正常生存,生活。
“权利受阻”是有其必然性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从总量上来说,它们之间大体上应当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因为任何社会不可能都让社会成员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反之,也不可能都让社会成员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故狄骥在《宪法论》中提出:“法律规则一方面强迫全体人尊重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对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加以限制,以便确保个人的权利受到全体人的保护。”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决定了社会现在还不可能存在理想中的平等,因而由此产生的种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包含的不平等因素,,就使得权利的受阻成为一种与所处历史条件相吻合的现象了。
从义务对权利的制约来看,在相当一些情况下,权利的享有行使以至实现都有赖于义务的实际履行,一般来说,享有或行使权利是一件惬意的事,而履行义务则是不得已而为之。义务是一种限制、约束,是一种付出,而这种性质又正好与人的趋利避害的向往相矛盾 ,与追求快乐的意志向左,因而总是有人在寻找时机逃避义务。这样一来,“权利受阻”必然成为现实,在现实生活中,在公民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一公民对另一公民的权利造成障碍或形成直接侵害,是普遍现象和最具现实的问题。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与公民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社会组织也可能对公民的权利造成障碍或形成直接侵害,如行政机关。总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受到阻碍和侵害有其必然的趋势和现实的表现。这种现实就产生了维护权利的客观要求和内在需要,由此,也就有了专门维护权利的中国律师。所以,“权利受阻”才是律师法律制度真正的催产剂和现实需要的原因,也是中国律师职业使命确定为“两个维护”的原因。
3、“两个维护”作为律师职业使命的社会意义。
“两个维护”是律师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根本宗旨,可以这样说,律师法律制度的一切内容,都是围绕“保护人权,维护法律尊严”而展开的。 关于人权,权威的说法就是把它界定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类生存是人自身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存续的必然事实,因此首先就表现为生存权的形式。人类同时又不满足于现状,总是希望将来的生活有所发展和提高,这产生了发展权。维护法律尊严就是维护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和谐、平衡、正常运行和实现。
权利与社会秩序是紧密相联的,没有权利的运行,社会秩序就无法正常,秩序是人们正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构成的一种状态,法律是对这种状态的明文表述。律师职业使命的确立,“两个维护”的实现,归根到底,它为人类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这就是律师职业使命“维权”的社会意义,也是为什么“维权”是中国律师法律制度宗旨的根源所在。
二、律师怎样履行职业使命?
律师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完成职业使命的方式是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来进行的,主要是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正常有序、合理准确地实现。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七项业务,可分为诉讼类业务和非诉讼类业务两大类,诉讼类业务主要包括刑事辩护、经济民事代理、行政案件代理和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非诉讼类业务是各种诉讼以外的法律事务的总称,既包括非诉讼事件,也包括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凡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都包括。
律师是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律师执业范围的广泛性,业务的多样性和过程的复杂性,特别是在权利义务发生尖锐矛盾冲突,各种利益关系发生剧烈冲撞时,以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律师,就往往处在利益冲突的第一线,处于各方争斗的风口浪尖而成为攻袭的对象,侵袭的目标和打击的靶子,当事人是在无助或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求助于律师的。因此,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实际上就是保障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活动,反之,不仅危及律师本人的利益,而且也危及他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权益。
2、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部执业纪律规定规范执业,然而,现实生活中有少部分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但没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律师的执业行为就异化为与其执业使命不相符的不规范行为,这是律师法律制度所不能容许的。所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律师执业使命的本质要求,为此,司法部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了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从十个方面规定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具体措施。所有律师也均应苦练内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成为党和人民放心的优秀律师。
3、正确处理好与公、检、法三家的关系。
律师与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两者之间是殊途同归。对于公、检、法中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公、检、法中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毕竟是少数,律师要积极主动地与公、检、法建立起良好的公共关系,以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扎实的工作来感染影响教育这极少数公、检、法工作人员,相信这对律师履行职业使命是十分必要的。
4、积极参与立法,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时代和立法者本身的局限,因而不可避免地先天带有不完善之处。受社会生活的推动,立法又必须不断地演进,以适应形式的变化。律师作为受过专业教育的法律工作者,通过办理案件,对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能够及时发现,对现行立法进行审慎和批判的能力,成为演进的力量。没有任何一种群体比律师对滞后法律更敏感,作为新世纪的中国律师,无疑更应该在推动立法完善方面竭尽全力,著书立说,积极参与立法,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律师在承办每一件业务的同时,也是在传播法律知识,倡扬法治精神,弘扬法律正义,十万中国律师就是十万台播种机,在向十二亿中国人民播洒法律精神。通过我们的辛勤耕耘,法律的鲜花定能在祖国大地上到处盛开。
三、律师的形象设计。
1、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律师要从仪表、神态、举止、气质和语言等各个方面对自己进行包装,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有的律师觉得这似乎无足轻重,因此不予注意,其实这大错特错了。
律师应神态自然、胸襟坦然、装扮仪表整洁,处事应沉稳有力,端庄大方,潇洒有度。语言简练,准确而不卖弄词藻,更不能哗众取宠;出庭辩论时,不是吵嘴打架,不要尖酸刻薄,恶语伤人,冷静谦和,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律师着装应得体自然,服装是增加形象的主要内容,因为服装给人的冲击最强,律师经常出入检察院、法院等庄重严肃的场合,因此服装款式应庄重大方,不要赶时髦,穿奇装异服,但在服装质地上应适当上一层次,穿一些高档西装等,高档表明一种分量,律师就是要给人一种权威,值得信任的感觉。此外律师还要注意发型和皮鞋上光,任何服装的过于随便和不拘小节都是对听众和合议庭的不礼貌,也是缺乏修养的外在表现,相信一个整天不修边幅,邋里邋遢的律师是难以成为名律师的。
律师是靠语言吃饭的,语言应是律师最好的包装,因此律师必须在语言上下一番功夫。律师出庭应使用普通话,避免使用方言,声音要明朗,吐词要清晰,声调快慢要适中,律师在发言时应充满自信,营造一种气氛,利用气氛来感染、吸引、同化听众,使法官在不知不觉之中采纳你的观点。语言是一门艺术,律师应认真学习和领会这门艺术,并自觉运用到自己工作中去,相信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苦练内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用高尚的人格魅力塑造新世纪的律师形象。
律师树立良好的外表形象固然重要,但比外表形象更重要的却是律师的内在素养,律师的气质和神态来源于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广博的非专业知识和应用这些知识的技能,来源于律师的道德修养 和艺术修养。随着庭审活动的进展,律师内在真知灼见和道德情操的显现愈加使人产生由衷的爱戴和崇敬之情。一个敬业、精业、勤业、亲 业的律师定能赢得旁听人员和合议庭的信任和好感。
律师要依法办事,不徇私请,不得贪图私利而影响法律工作的公正性和正义性。作为律师应堂堂正正,作自己的事,吃自己的饭,用自己出色的水平、出色的工作、出色的服务,赢得竞争的胜利,不搞小动作,不搞歪门邪道。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都是在于通过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一丝不苟的劳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法律知识是基础,专业技巧是效果。这就要求律师加强业务学习,吃透法律精髓,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应及时钻研研究,并应用到实践当中。
加强道德品行和人格修养。律师应严格要求自己,成为一名品德高尚,脱离低级趣味的人。委托人原本看不起品位低下,贪婪财、色、酒、善于赔笑、行贿、拍马屁;颠倒是非、曲解法律、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的律师。因此倡导全体律师同行发扬优良的道德品行,人格修养,这是关系到整支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形象、精神面貌及其存在的大问题。
四、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律师形象之间的关系。
1、律师的职业使命决定了律师形象。
律师的职业使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新时代的中国律师,应是社会公众的朴人,应是法律正义的使者。对那些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人,应步步紧逼,决不手软,直到他们在法律面前低头认输;对那些弱小无辜的人,应慷慨激昂,不畏强权,保护他们不受非法侵害,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想。
律师应献身法律,忠于职业,切不可成为商人,掮客和经纪人。现在有部分律师对当事人吃、拿、卡、要,一切向钱看,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这与律师的职业使命是完全相背的。旧社会衙门口的“讼棍”“讼师爷”之所以存在,是由律师不正确的职业使命所确定的。
2、良好的律师形象利于律师出色地完成职业使命。
律师的形象包涵了律师的品行、学识、能力、气质、口才、文才等各个方面,由于形象是较之本质更直观更感性更形象的东西,良好的形象能使法官更加容易接纳律师的观点,反之,不好的律师形象既便正确的观点也由可能不被法官所采纳,并且这种印象和看法一旦形成,虽说不是永远,但起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容易扭转过来。由于律师工作范围的相对确定性,当一名律师“坏名声”产生之后,其服务对象会越来越少,有关司法部门也因“坏名声”对其工作持消极态度,这样的律师是很难完成其职业使命的。
综上所述,律师职业使命与形象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核心问题,十万中国律师应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辛勤工作,为建设新时代的律师形象而努力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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