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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 隐匿乘客遗忘物 构成侵占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02/2/23 22:44:12  来源:鲁南法网  作者:李君  阅读330
    出租车司机 隐匿乘客遗忘物
构成侵占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10日晚6时许,出租车司机W驾驶“昌河”牌出租车,从T市送乘客L到Z市。到达目的后,乘客L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手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现金26800元,手机等物品价值4300元。W发现乘客L遗忘的手包,打开见有现金、手机等物品后,开车回家将包藏匿在其衣柜内。当晚,公安机关接乘客L报案后,经缜密侦察,找到W住处,W 矢口否认捡到乘客L手包。当公安人员依法搜查W住所,从其衣柜起获手包后,W供述了隐匿该手包的全过程。W当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后对W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W虽然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构成侵占罪,但“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不属公诉案件,没有批准逮捕。此后,乘客L以构成侵占罪提起自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W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乘客L遗忘在出租车上的款物转移地点,隐匿在其家中,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向其询问时仍拒绝交出,侵占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构成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W 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点评:
1、被告人W已构成侵占罪,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没有批准是正确的。《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很显然,侵占 罪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另外,是否起诉是法律赋予自诉人的权利 ,检察机关没有批捕是正确的。
2、被告人W已构成侵占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是正确的。《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他人遗忘物,理藏物非法拒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被告人W拾得乘客L遗忘物带家中隐匿,公安机关询问时仍拒不交出,且其侵占的数额巨大,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尚无司法解释可参照盗窃罪数额认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李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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