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同时履行抗辩 未按约交货免责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君友
案情简介:
2000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T棉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供给B公司21支棉纱100T , 18300元/ 吨,总计价款183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B公司预付货款500万元,A公司应于同年1月20日送货至B公司,B公司验货付款100万元,余款同年3月底前付清”。合同签订后,B公司交付了50万元预付款,A公司按约将货送至B公司指定地点。此时B公司只筹集50万元要求卸车验货。A公司拒绝卸货,等候3日,B公司仍未筹到100万元,A公司将货拉回。此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5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75000元。A公司辩称其不构成违约,并要求B公司赔偿运输等经济损失26000元。
法院判决: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棉纱合同已依法成立,是有效合同。A公司将货物运到B公司指定地点,已履行了送货义务。由于未约定验货和交付100万元货款的履行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在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款的情况下,A公司拒绝交货不构成违约行为,B公司要求A公司偿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合同未能履行,A公司收取B公司的预付款及孳 息应予返还。A公司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A公司与B公司的诉争,涉及到如何理解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债务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民法理论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即双方当事人基于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2、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且履行期已准备届满。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如上,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筹足货款,A公司拒绝交付货物,即基于B公司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
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B公司要求追究A公司违约责任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