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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应获得足额赔偿
更新时间:2002/2/25 2:15:48  来源:《法律热线》  作者:李君友 秦元洙  阅读350
    工伤死亡,应获得足额赔偿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李君友 秦元洙) 

案情简介:

A、B、C、D四人系台儿庄区某镇第一煤矿(以下简称第一煤矿)临时工。2001年1月13日1时许,A、B、C、D四人在井下工作时,因矿井冒顶透水致使四人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第一煤矿和死者家属经多次协商于2001年1月20日达成了死亡补偿协议,第一煤矿补偿每位受害者家庭42000元,补偿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议签订后,第一煤矿如约补偿每个家庭42000元,除D的补偿符合国家规定外,其余三人的补偿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为此,A、B、C三人的家人于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向台儿庄区劳动争议仲裁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仲裁,台儿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裁决。第一煤矿没有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
仲裁结果:

第一煤矿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再付给A家属45813.36元、B家属33664.28元、C家属9279.92元。仲裁费由第一煤矿承担

【法律规定】
劳动法

【评析】
律师点评:
1、这是一起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A、B、C、D四人系第一煤矿的临时工人,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A、B、C、D四人已与第一煤矿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A等四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出现劳动争议同样也应由《劳动法》及其有关劳动法规进行调整和处理。

2、A等四人的死亡属于工伤。A等四人是在井下采矿时,由于矿井冒顶透水,不幸遇难身亡,他们四人是在工作中死亡的,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一)之规定,A等四人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A等四人家属可依据国家劳动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向第一煤矿要求赔偿。

3、A等四人家属应得到足额赔偿,第一煤矿应支付差额赔偿款。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根据上述规定,第一煤矿应补偿A家属87813.36元、B家属75664.28元、C家属51279.92元。现第一煤矿对每位受害者家庭仅补偿42000元,明显赔偿数额不足,故台儿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上述裁决,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4、第一煤矿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对劳动者应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劳动法》第六章从五十二条至五十七条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但第一煤矿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问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教训是深刻的,该矿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在司法机关已界入此案。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者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A等四人是无任何过错的。

5、台儿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裁决书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第一煤矿直到今天为止也没有履行,这三个案件的申诉人可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信在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的努力工作下,定会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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