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Lawyer,jurist),带有几分自傲!几分期许!然则,法律与所谓的外行人(非法律人),究竟有何不同?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常自负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法律人为什么会有如此理想,有此自信?
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因为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
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
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此之所谓“争议”,系从广义,除个案的争讼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订定,法令规章的制定等。
上述三种能力使一个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Justice According to Law),担负起作为立法者(如立法委员、县市委员、乡镇代表)、行政者(如部会首长、公园管理员、税局科员)、司法者(如法官、检察官、“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或公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的任务。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其具备此等能力!
凌云志 摘 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一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