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警示谁?
2月26日,针对消费者投诉所反映的种种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连发了2002年第3至7号消费警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电视直销不可轻信、装修讲究科学合理、买糖细看产品包装、吃饭警惕免费花招。
消协的警示又让够消费者为此大费一番心思了:究竟什么样的商品才是真正安全的呢?——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今,市场上假货泛滥、欺诈成风,信用缺失,像这样的消费警示,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每过一段时间就要发布一堆,以致人们消费的时候,总有一种胆战心惊的感觉。正如一幅漫画所描绘的:一位消费者,手拿计算器,怀揣伪钞鉴别仪,腰挂弹簧秤,背上背了台显微镜,如此“全副武装”仍然战战兢兢。
如果说,我们消费者协会的消费警示只能起到这样的作用,那真是中国消费者的悲哀。首先,单靠警示,不可能让假劣欺诈自动退出市场,更不可能让制假贩假者完全摒弃见利忘义、漠视生命之恶习。退一万步讲,消费者即便有这样的警惕性,也不可能有足够的识假鉴假的能力,有些假冒伪劣商品非经精密仪器仔细鉴定,靠我辈肉眼根本无法辨认。然而,中国消费者的悲哀也恰恰就在这里:虽然“警示”层出不穷,消费者的负担依然沉重不堪。
再一次反思“警示”,我们发现,长期以来,消费者协会的警示往往只是在“提醒”消费者,而不是警示我们的政府,要求政府加大打击制假贩假等不法行径的力度,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而各级政府也很少适时地根据消协的警示,承担起自己对消费者、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就拿电视直销广告来说,它过分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违规发布广告,使消费者深受其害。许多消协曾不止一次地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可轻信电视直销广告。然而,事实上,类似的电视直销广告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像这样,在监督、打击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执法不力的现象十分普遍。据报道,有关部门对制假售假问题打击不力,表现为“四多四少”现象:制假售假案件发生多,实际查处少;查处案件行政处理多,进入司法程序少;起诉案件中涉及一般办事人员多,幕后操纵的首恶分子少;判处罚款未执行的多,已执行到位的少。再加上一些官员贪污腐败、地方保护主义加以干扰,“打击”只是图形式、走过场,无异于隔靴搔痒。这也就难怪制假贩假屡禁不止、变本加厉了。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最让百姓惶恐的,最应该警示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漠视和淡忘了自己的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利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消协的警示,各级政府完全有必要尽快行动,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才是政府对作为民间组织的消协的最大的支持,也能极大地调动消协向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的积极性。
从消费警示里,有关部门应当警醒: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监管,确保质量,整顿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