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偿还“政绩债”?
“一届政绩,几代包袱”。新华网最近报道,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于九十年代中期大举借债办企业、搞开发,欠下1亿多元“政绩债”。据镇政府测算,豫灵镇目前每年只能挤出近百万元还债,还清债务得要100年! 还清债务得要100年,债权人拿到这笔钱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为此,许多债权人做出了过激的举动,有的甚至绑着炸药包,声称不还债就要炸掉镇办公大楼。债权人的心情我能理解,但在笔者看来,这里最严重的问题当是:这100年的债务谁来还?怎样偿还“政绩债”?
这个官司如果由法院来判,豫灵镇政府毫无疑问依法应当偿还这笔债务。对此,豫灵镇政府也会服判。按照豫灵镇政府“测算”的逻辑,这笔债务也当由财政偿还,即“每年挤出近百万元还债”。老百姓也会无话可说,政府欠债,不可能由某个人来承担,当然是财政负担了。
但是,看看这些债务是如何形成的,我们或许会有不同的答案。按理,乡镇政府的角色当是引导、服务地方经济,而不能是投资主体。然而,豫灵镇政府却一再充当投资主体,让自己负债累累。据报道,从1994年起,豫灵镇政府先后办起了企业、农业、金融、城建、旅游、黄金等八大公司。由于缺乏市场论证、技术管理人才和产品营销保障,不几年,众多项目仓促上马又纷纷落马,镇办八大公司只运行了三年就被迫停办,留下巨大债务包袱。明知不可而为之,在笔者看来,这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胡乱决策。而且,根据我国的《预算法》中的预算支出范围,其中根本就没有偿还政府做为投资主体所负债务的规定。很显然,豫灵镇政府想当然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政策依据的。这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豫灵镇政府决策失误造成的债是笔死债。当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后这笔债可能还是由政府财政负担了。这是另外一回事,不提。但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的不能姑息的。
读到这里熟悉法律的人或许会想到,这不就是典型的玩忽职守罪吗?我国《刑法》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玩忽职守罪。再拿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逐一去套,追究那个拍板者玩忽职守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媒体曾有报道,原建行广东省分行行长董虎臣在任期间,擅自决定投资香港威灵顿广场,自己受贿30万港元,国家损失1.06亿港元。因而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和收受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对此,持反对意见的人一定不少。因为长期以来,出现这种事情,我们的习惯做法是,让当事人认个“决策失误”的错,检讨几句了事。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领导者在决策中触犯了法律,现行法规完全可以治他的罪。相反,我们的习惯做法恰恰是有法不依。这种有法不依,本质上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明是渎职之罪,却变成失职、失误之过。就这样,经过一番看似合理的置换,“决策失误”就成了逃避法律制裁的遁词。这就是众多“政绩债”层出不穷的症结之所在,也是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决策的根本原因。
“决策失误”掩盖着犯罪,我们期望撕去它的面纱,用足刑法,严厉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