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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地位
更新时间:2002/2/28 18:01:33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143
    法院的地位
   《法制日报》1月5日报道了这样一件怪事:徐州市公安局将一无辜公民错抓错押三年。为此有关部门曾先后向公安部报告,要求徐州市公安局停止违法办案。但是,由于徐州市个别领导人一再下达“旨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该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竟左右为难。为了“照顾”个别领导的脸面,法院竟然来个不审不判,致使一审超审限长达11个月之久,以致受害者被严重超期羁押。

   很明显,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错案。在这里,严肃的法律,竟被某些人肆意玩弄。它在暴露司法机关自身的严重违法的同时,也反映了目前司法工作的非独立性。在此,我们有必要对法院的地位做一审视。

   说起法院的地位,人们共同的感觉是“司法行政化”。通俗地说,就是法院的人财物不独立,受制于地方政府和人事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如果不按照政府的意见来办案,它的处境将会十分糟糕,且不说办案经费无法落实,就连头上的乌纱帽也难戴久长。一些位高权重者深谙此道,从不把法院放在眼里。除了在经费的拨付上、人事的任免上随心所欲,就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长期指指点点,横加干涉。正因为此,我们也就不难想象,为什么徐州市个别领导人竟敢如此无法无天,为什么徐州市两级法院对个别领导人的“旨意”如此唯唯诺诺,甚至不惜牺牲正义和良知!

   司法不独立,司法公正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司法不独立,与之相伴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也就难以从根本上剔除;因为司法不独立,在某些地方,法院甚至成了某些人报复他人的工具。据报道,河南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为了报复批评过他的张冲波,竟然指使法院治罪,还放言:“给我判三年,必须得判!”终于,杜保乾如愿以偿,张冲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法院是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地方,但因为司法不独立,人们看到的是某些人对法律的极端漠视,是某些法院草菅人命,这是对法治国家致命的伤害。

   其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一府两院” 的体制。即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同层次上的三个国家机关,都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向人大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且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呼唤司法独立,就是要求真正落实法院的应有宪法地位。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财权,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力。同样的道理,法律赋予了政府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就有了干涉法院办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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