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专稿--“买断工龄”问题 |
更新时间:2002/3/3 9:20:35 来源:《鲁南法网》 作者:李君 阅读887次 |
劳动争议专稿--“买断工龄”问题(未完待续 作者:李君友) 近来,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经济效益较好的,诸如金融、邮电、电力等企业,为了落实经济性裁员,往往以“买断工龄”的方式来达到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买断工龄”一词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买断工龄”的说法是不规范的,也不准确的。所谓“买断工龄”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种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它对职工未来就业和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费不产生丝毫影响。至于“买断工龄”的价格,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决定,国家并无限定。 由此来看,工龄是根本买不断的。“买断”只是说明职工与原单位脱离了关系。有了新单位,新单位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否则,职工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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