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真正的当务之急? 春节之前,国人就足球裁判收黑钱现象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的问题着实认真地论争了一番,其中不乏热心人呼吁:刑法规定出现空白,尽快完善是当务之急! 春节刚过,随着大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的披露,媒体又开始热闹了起来,而且人们又听到了一个熟悉的声音:刑法规定出现空白,尽快完善是当务之急! 笔者感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的民主气氛,也赞赏各方各界对关乎法律的事件和现象所给予的高度关注;然细加品味,则不免掠过一丝忧虑: ——无论是足球裁判收黑钱还是刘海洋硫酸伤熊,其危害性和可罚性都自不待言,但是,就关乎法律的事件和现象究竟如何定性及如何处理最为合适问题加以研究,应该说那不是需要媒体首先去做的事情。媒体对有关的事件和现象当然可以报道而且应当披露,但就此所发表的评论需要把握一个度。先舆论炒作再司法响应,那不是法治社会的风格。 ——面对有危害可处罚的社会现象,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按照现行规定该如何处理,而不是凭着人们一时的情感好恶来一通纯粹主观的犯罪定位,回过头来发现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合适的定罪法条,便大喊大叫什么刑法规定出现空白。殊不知司法是否有据与立法是否完备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动辄抱怨法不完备,看似重视法制,实乃偏离法治。 ——相对滞后是法律的固有属性,也是法治的成本之一。法律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那些看似忧国忧民而动辄抱怨法不完备者想要就要的囊中之物。谁要是能让法律信手可得,那可是比帝王还帝王了。要是这样的话,人民的自由、安宁和幸福也就岌岌可危了,还有什么法治可言? 不可理喻的刘海洋和收黑钱的足球裁判们遭遇口诛笔伐自不足惜(依法加以处理也是理所应当)。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将如此口诛笔伐的做法推而广之,不论有无刑法上的依据都可以在媒体上对具体人的行为作一番犯罪角度的议论,甚至以舆论影响司法,那么,作为普通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将很难有切实的保障,正常的法律秩序也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护。这就叫一种现象掩盖另一种现象。你相信吗? 因此,一时一事找不到定罪依据并不奇怪,为一时一事定罪的需要而制定或修改法律也不是什么当务之急。真正的当务之急是切实提高国人的法治(而非法制)观念。人是行为的主体,观念是行为的先导。不解决好人的法律素质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就难以得到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