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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更新时间:2002/3/11 8:51:18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271
    变性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河水

江南时报消息 “我老公变成了女人,这日子可怎么过啊?!”温州市市区一女子声泪俱下的哭诉,她说,自己上有父母下有子女,去年老公去医院做了变性手术,事先连个招呼都不打。现在“生米煮成了熟饭”,全家人不知如何是好,面对一个突然冒出来的“女人”,谁都感到尴尬和痛苦。她还提出,医院在没有家属签根字的情况下做了手术,不知道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据国家卫生部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经病人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但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市96148法律援助中心一位律师称,变性手术或许可以认定为体表手术,由于该手术的实施有可能使夫妻一方的配偶权(包括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侵害,医院给已婚者实施该手术时应当慎之又慎,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例变性手术,有人说可以认为是体表手术,那么,体表手术的范围有哪些?实行变性手术算不算体表手术?这些都有待于专家进一步论证和解释。但笔者认为,就变性手术来看,他已超出了体表手术的范围。变性,即改变一个人的性别,由于一个人的性别改变,他不仅使实行变性的人的生理特征发生变化,而且还会使变性人身边的许多情况发生变化。如原来禁止去的地方,由于变性就可以进入;原来是夫妻的,由于变性就可能分道扬镳;在家庭中原来是这样称谓的,由于变性而使称谓发生改变,甚至无法称谓。因此说变性虽然改变的只是某一个人的体表特征,但这种体表特征的改变将是一个人的性别的改变,同时,由于性别的改变,还会给社会带来诸如治安、人口管理等等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夫妻结合的实质就是两性的结合,而性的结合又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纽带,夫妻间的一方一旦实行变性手术,不仅使原有的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一方的切身利益受到重大影响,更使夫妻赖以生存的性关系走向终结,这种夫妻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夫妻,而是一种死亡了的夫妻,尽管已是死亡了的夫妻,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未履行法律手续之前,是不能自行失效的,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只有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手续,才算从法律上终止了这种夫妻关系,这又给法律带来了问题。因此,一方实施变性手术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擅自进行变性手术,实施变性的一方不仅有过错,而且由于这一过错导致了原有应尽义务的改变,也就必然地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在我国这种配偶权虽然没有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这种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客观存在。
对于变性,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婚姻家庭关系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但从发展的需要看,法律专家应当对这一方面作出规定,因为两性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纽带,只有维系了每一个婚姻家庭关系,整个社会才会稳定。
因此,不能把变性手术看成是单纯体表手术。也正由于不能将性别变性看成是一般的体表手术,医院在手术前就必须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或者单位的签字同意。医院把这样重大的变性手术作为一般的体表手术对待,随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变性,其产生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医院称体表手术不需要征得病人家属或者单位的签字同意,那么,医院就负有证明变性是体表手术不需要征求意见的证明材料,否则,医院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写于2002年3月6日
字数: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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