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陕西麻旦旦一案引起轰动,主要是因为:这位被派出所的干警带走审讯长达23小时,又以“嫖娼”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清白少女,身心受到的侵害令人发指,而最后法院的判决中,除了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损失之外,原告得到的赔偿金,只有74.66元。这当然不免令大众唏嘘、愤慨、难以理解。 麻旦旦一案,凸显了出来的是国家赔偿法中所隐含的深层次难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以赔偿金的方式支付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是74.66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依照这一规定,法院在这起国家行政赔偿案件中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妥。因为法律要求给予麻旦旦的,法院在判决时都予以满足。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赔偿事项,法院也不能予以支持。 然而,这一判决却给人以强烈的暗示,即只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怎样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都不会承担太重的赔偿责任,因为国家法律对国家赔偿作出了比民法规定的民事赔偿低得多的赔偿数额限制。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法》第1条),然而具体的法律规范竟可能导致出相反的结果,这能够说明许多问题。国家的行政队伍庞大,而队伍的素质又有待提高,所以,以行政权侵犯民事权利的事情比比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而公民又普遍拿起这一法律武器争取国家赔偿,各级财政将会面临很大压力。 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解决起来无外乎两种做法,一是参照民事赔偿的原则,将国家赔偿的数额标准提高,从而以增加财政负担为代价,切实保护个案中公民的合法利益。但是,这样一来,势必对更多的公民造成损害,因为国家赔偿的财政负担最后还是要落到所有市场主体的头上。少部分公民的利益得到了维护,而绝大部分的公民却因为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遭受损失。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要由当地的所有公民来为其“买单”。尽管法律规定最终还是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这毕竟是先由国家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承担后果。二是提高赔偿的标准,但严格限制赔偿的范围,即获得国家赔偿的人数减少,但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对高的国家赔偿。这一方案更加不可行,因为它有可能使更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在我看来,如果行政权的界限不清,或者行政权处于不断扩张的态势,国家赔偿法本身就难以存在。只有在行政权法定,而且行政权相对内敛的情况下,国家赔偿法才有意义。目前行政权力的界限相当模糊,在有些地方且有任意扩张的现象。如此,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必然遭遇两难困境:如果以国家赔偿法行事,各级财政承受不起;如果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救济受害人、惩罚不法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法律规定本身就可能不起作用。 看来,在国家赔偿法本身不可能找到解决的办法。要想破解麻旦旦式的难题,必须首先限制行政权。具体地说,行政权必须法定,而行政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才应考虑国家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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