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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收银员”!
更新时间:2002/3/16 17:42:26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344
    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收银员”!
杨德寿

《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中国的律师协会,该协会按照《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所应履行职责的第一项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从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颁布至今,已经将近六年。本人从事律师职业也有几年了,在执业过程中,做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组织,我始终感受不到律师协会的存在!
在郑州,我是经常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办事儿的律师,但我不知道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是谁,更不知道郑州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有几位,也不清楚该协会中有没有律师以及他是谁。我只知道郑州市律师协会就在郑州市司法局办公,也知道郑州市律师协会与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在一个办公室办公,还知道每年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收费也在律师管理处缴纳。这就是我们的律师协会!这就是《律师法》所说的“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吗?不清楚其它地区的律师协会是什么样子。在郑州,我觉得郑州市律师协会和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是一回事儿!
律师在每年的执业证年检注册时,得缴纳2500元至3000元(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是省厅还是市局而有所不同)的律师注册费,其中还不包括律师协会的会员费五元,这五元得另外缴纳。我不知道这费用是交给了律师管理处呢还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因为这两个单位在我看来是分不清的。另外,我不知道其它地区的律师对律师年检注册收费是怎么看的。在郑州,律师对年检注册收费是非常反感的,但反感又有何用?你可以拒绝缴费,但你的律师证立即就会变成废纸!收费是律师协会,但律师证上的注册章是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盖的。从收费和盖章的逻辑关系上,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微妙关系。因此,中国的律师协会,在我看来,只不过是司法行政部门的“收银员”!仅此而已。
目前,中国的司法部和省一级的司法厅局都有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是他们有这样的闲功夫吗?是他们不辞劳苦勇挑重担吗?不是,他们还没有那么高尚的动机。中国司法部和省一级的司法厅局,他们直接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动机根本就不是为他们提供服务,而是拿律师执业证年检盖章来赚取律师注册费用!
中国律师以及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现在已经十分普遍。但我们的司法部还在允许法律服务所混迹其中,而且还不顾《律师法》的规定允许他们从事有偿的诉讼代理业务。这是为律师服务还是添乱?法律服务所的存在,司法部是有理由的,据说是因为贫穷落后地区的需要。可是,郑州市也算贫穷落后地区吗?如果这些官员有兴趣不妨到郑州市来看看,看看郑州市有多少个法律服务所。也许有人还会说,郑州仍属落后地区。我们姑且算它落后,可是北京也落后吗?我在报纸上曾经看到北京也有上百家的法律服务所!
这就是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繁荣”景象!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老百姓在上了当之后才知道自己找的“律师”其实不是律师的根本原因!中国的法律服务所众多的原因,不是因为中国法律服务的实际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所遍地开花的根本原因,同样不是因为司法部官员的高尚,而是因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成立这样的机构和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年检注册时是有好处的。这种好处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就是“钱”字!只是我不清楚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也有个协会?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也把钱交给了这个协会?
通常,行政部门违法的时候,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对其进行纠正。但是,是不是每个行政部门在实施每一项行为时,都不看法律的规定而一味地跟着感觉走,走错了再由被侵权的老百姓来通过诉讼纠正?这样的行政部门还要不要脸?还知不知道羞耻?他们是在执法还是在执行自己的感觉?他们是在为人民服务还是在为自己捞便宜?行政违法如果是由政府官员的无意造成的,并且这种违法是偶然发生的,我们可以通过诉讼来对其进行纠正。但是,如果行政违法是由政府官员的故意造成,这实质上是对法律的践踏!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通过诉讼来纠正行政违法吗?
司法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比较其它的行政部门,应该说是最懂法律的官员;中国律师,比较其它职业的从业者,是最熟悉中国法律的职业群体。但是,由最懂法律的中国司法行政机关官员管理的最熟悉中国法律的律师行业是中国最乱的行业!是中国最没有规矩的行业!从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到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都是如此。律师是在“无穷无尽的歧视、偏见、白眼、刁难乃至报复的怪圈之中”(刘桂明《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十大难题》)工作的,他们没有固定的工资,不得不靠亲戚朋友来介绍业务来艰难地养活自己。除此之外,他们在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每年还要另外拿出数千元莫明其妙的“注册费”交给司法行政当局。
这就是中国法律服务业的混乱局面,也许我们就要靠这和洋律师竞争。中国律师还非常幼稚!特别是比起法制国家的律师更是如此。但我们还没有幼稚到自己还不会管理自己,得由司法部门的官员抱在怀里的程度。司法行政部门之所以还不辞劳苦地抱着律师,是因为律师已经成为他们的“摇钱树”。为了收获这棵树上的金钱,他们甚至不惜自己成立一个组织再挂上律师协会的招牌,美其名曰:“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然后再由律师协会充当司法行政机关“收银员”的角色。
律师协会既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收银员”,哪里还有心思按《律师法》的规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们的律师协会!作为该协会的一员,我感到耻辱,我感到悲哀!

郑州律师:杨德寿
2002年3月16日
3月17日略有修改
ydsmba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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