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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传统的形成与法官素质
更新时间:2002/3/19 15:14:49  来源:  作者:田成有  阅读684
    
  中国法治问题可以从很多方面找原因,其中公民的法律素质低下是世人皆说,议论最多的,法制实践中所暴露的法官素质不高这一弊害更是引起世人的忧虑。可以说,法官的素质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法律公信力的形成和依法办事传统的真正实现。
这是因为,法官是法律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是法律职能实现的承担者。在我看来,法学家可以建立法学,但却不能建立法制,激活一个国家法律的力量,引导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推动一个国家依法办事制度的形成和民族法治精神、正义观念的确立,法院比其它任何机关,法官比其他任何法律人都承担着非常重要和艰巨的任务。在实现法治的路途上,立法机关或许会制定不公正的法律,行政机关也完全有可能滥用权力,然而,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司法不公始终是最不该发生和最不可饶恕的罪恶,所以,立法不公及行政权力的滥用应尽可能在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里得到抑制和矫正。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法官的素质作支撑,法治大厦的建立是无法想象的。诚如郑观应先生所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1]可见,在所有法律人中,法官的素质是最为重要的。
在民众眼里,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国家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所从事的审判活动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抑浊扬清,带有强烈的“正义”和“善行”色彩;法官肩扛天平,手执宝剑,身着法袍,裁判是否,定夺生死,这一职业也往往令无数法律人神往心动,所以,从事着或正准备从事着法官职业的人,应当明白,他们所做的事是天底下最神圣、最崇高的事业,他们应当是非常骄傲和光荣的,他们的素质应当是最高的。
在西方社会,法院往往被看成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里面的王公大臣,法官在民众中的地位很高。在我们这个法制传统薄弱的国家,我们无法与西方国家的法官攀比地位和财富。但是,通过法官追求法律的公平精神,通过法官解决具体纠纷所体现和具备的知识、素质、涵养和人格魅力却始终是征服民众恒定的力量和实现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如果说,这个社会上还有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应当是追求完人的人。社会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显示,法官不仅是大众化的职业,而且更是社会的精英。在我们艰难地推进和实现着中国社会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过程中,每一位法官都要承担着更高的要义与责任,存在着更严峻的挑战和艰难的使命。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官,我觉得有必要时刻对自己职业的高贵性和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和思想准备,有必要把法官这一崇高职业打造成人生中最值得拼搏和希望有所贡献的事业,而不仅仅是一个职业。因为,法官这一角色,不仅能成就我们每个法官自己骄傲的人生和辉煌的事业,而且,它还代表和凝集着一个民族的未来,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是否为法治社会的希望与理想。
作为共和国的法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崇法----法官的精神和信念
人类为什么要崇尚法律?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为什么要选择法律作为引导、控制人们行为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这必须提及到法律的价值问题。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和文化。我们的先辈就曾这样看待过法律,“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2],“法,国之权衡,时之准绳”[3],“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4]西方的社会更有崇法的传统,所谓“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 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就不再有力量”[5],“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6]
今天的社会是法治社会,从罗马法到拿破仑法,从亚里斯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精神到我国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崇法必须成为一个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因而通过大量批发法律出台不是解救办法,在法律的实施中,抱怨体制不合理、经费不独立也不是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危机的出路,因为正如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也说“法律制度所应得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8]。罗伯斯比尔也有一句惊世之言“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9]可见,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挚爱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献身的事业,这样的司法效果必定非常理想。
所谓崇法,从浅层意义上讲,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法律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带头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我相信:一个急功近利、充满铜臭味和素质太低的人去执掌法律大权,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必然失去内在的支撑和动力,就很可能为任意曲解法律、奴役、强奸法律埋下了不称职的素质。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能胜任,当下中国最为重要的事就是要真正培养和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高素质的大法官,他们是中国法治传统的培育者,是火种。
我们已经清醒地看到,中国的法治推进已从立法转向了司法。民众期盼于我们执法人和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廉洁的、效率的和文明的,这对一个真正有修养、有能力、有责任心和有抱负的法官来说永远是一种动力和责难。法官要抱着“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决心和勇气,勇敢地迎接时代和历史赋予的重任,为民众树立楷模,为法治树立丰碑,坚定地把法治这块“巨石”推上山顶,以合法、公正、高效、廉洁来扩大法律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以公平如水、透明若镜取信于民,在全社会形成服从法律、尊重裁判、尊崇法律的良好风气。
在通往法治社会的阶梯上,法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必须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必须有自己的文化内涵。这个内涵就是要求他具有公正的理念、独立的人格、超然的境界和强烈的社会良知。这种崇高的法律信念,使他们深深懂得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神圣的权力寄托着社会和人民对正义的向往和企盼。他们必须不为私欲所动,敬法慎独;他们必须有很高的人格修养和生活品味,淡泊宁静,深居简出,从不为名利所累,不为金钱和美女所动,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崇法精神牢固地筑起了“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二)知法----法官的本领和职责
一个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中国当今社会,法制建设方兴未艾,立法步入快车道,法律、法规众多。接受、消化法律信息、能量的困难加大,非过去那种人治社会、计划经济的思维做法所能承担和承受,因而,作为法官,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法规,这是法官的“根”或“看家绝活”。
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不言而喻,法官需要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素质,需要有较强的思维判断能力和记忆能力,他需要有写作才能,又需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如果不知法,很难保证不会出现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甚至错判的事情发生,很难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柏拉图曾说过一段发人深思的话:“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10]
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系统中,法律与法规、中央法与地方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与政策之间都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作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的整体理念观念,树立宏观的法律知识结构,仅知晓几部部门法、背得几个法律条文是无济于事的。实践中那种零时看书、对号入座、对事用法的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的。在法律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官既要熟知国内法律,也了解国际法;他们不仅要拥有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能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复杂的具体案件对应起来,演绎出最令人信服的判决;而且,当法官发现因为法律有漏洞或者不符合社会现实的时候,为了使正当的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法官还应该有这样的能力,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也就是说,法官不仅是社会纠纷的裁决者,而且是法律规则或者原则的创立者,他们不仅要关心对个案的处理,更要关心案件中体现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及其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影响力。
因为,法律来自社会,又有目的地服务于社会,它无法避免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变化的影响,它不能不服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因而,作为法官,他还不能仅仅只知道法律,他必须把自己的视角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灵活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前提下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的知识库,不应该仅仅是单一的法律知识库,而应当是综合的知识库,他应当是懂政治、懂经济、懂政策的综合人才。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工作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如果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其服务工作应当有益于法律最终目标的实现。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它还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一个法律工作者必须能够洞察当前的趋势,看得出所处社会的发展动向。[11]可以说,一个好的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成熟的社会人。他必须了解社会,洞察社会。
  调查今日法官队伍的组成,一些从法律院校毕业的法律人,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缺乏法律实践经验;一些从部队转业和社会招干进入法律系统的人,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或社会经验,但法律整体素质不高,如此等等都说明法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充实和互补。我认为,学习本身是一个长期的、贯穿人生的过程,作为法官必须重视自己的法律学习,无字之书和有字之书都应掌握,而作为执法机构,也应创造各种条件,给法官深造、进修、提高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另外,要有一套好的进人、用人机制,吸纳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适当抬高法官任职的门槛,使得只有杰出的专业人士才有资格成为法官。
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知识已经面临着新的升级甚至改版,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法官都要感到自己知识的贫乏,事实上法官的素质问题已日益成为民众议论的焦点,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只有知道自己的不足,才有“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的起点和清醒。各位法官应适当地再给自己加点油,努力读书求知,以法为是,以民为天,以公为上,全面提升和突破自己的素质,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和良心,评断世间的纷争,唤醒人们的良知。
  (三)守法----法官的品格和德行
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呢?因为,说到底法律是社会集团各种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法治是各个社会群体都共同接受和认可的一种标准和秩序,所以,遵守法律实质上就是遵守我们自己的诺言,就是遵守和服从我们自己。当然,在人治时代,往往是政府制定法律,司法机关执行法律,而守法却成了老百姓的义务。而进入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所以,守法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应看成是天经地义的要务。
在我们这个人治包袱沉重的国家,我认为,守法,首先必须是掌握权力的人要遵守法律,由于掌握权力,他们有很多的机会和条件运用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无视已经存在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法治来说,如富勒特别强调的,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没有这一原则就等于什么都没有。作为法官,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所以自身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一名好法官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只有法官和和政府公务员带头对法律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因为他们的“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期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细心,更不必说法律至上观念”[12]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知法犯法,置法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在这些法官身上,不仅法律的威信和尊严淡然无存,甚至法律知识已不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种罪恶,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的一句名言:“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
从浅层意义上说,守法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的规定,不违法、不犯罪。而从深层次来说,守法意味着人们必须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种信念。苏格拉底面对不公正的判决,他本可以采用赎买或逃跑的方法免于一死,可他认为,法律具有独立的权威,试图逃避法律的判决,就是违反契约协议和法律精神,作为公民,必须服从国家对他的约束,不能由个人来选择哪些法律应该服从,哪些法律不应当服从,所以,他宁愿死,服从法律而死,也不愿导致国家的混乱。当然,在具体的生活中,每个人守法有他自己的动机与投机心理,我们不可能指望和苛刻每个具体的公民都达到这种境界,但守法精神的养成,对保证国家法治传统的形成非常重要。
(四)护法-----法官的胆识与使命
任何法律的实施贯彻,都不可避免地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要敢于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西方社会为消除这种矛盾,赋予了法官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权”,主张“法官立法”和“无法司法”。针对我国法制运行的社会条件或文化根基,采用这种做法只能使法律更加混乱。解决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还得要倡导法官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制精神和护法勇气就起了很大作用,法官勇于护法这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在实践中一些法官迫于权势、碍于面子、受人好处,往往拿法律原则作交易,这种做法不但使神圣的法律受到了亵渎,而且使本来就不很健全的法律更加混乱。所以,法官在执行运用法律时,必须具有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正义感,他应该忘我、不带个人的成见、偏见或主观想象,忠于事实证据,严格依法办事。霍布斯曾忠告法官要做到:第一,公平和有正确的理解,自己要有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利;其次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听审要有耐心,听审时要集中注意力。[13]这是很有道理的。马克思思也曾讲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14]作为法官,应该明白这样的道理:“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个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15]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要心系人民,要以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为最高宗旨,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案。在法官身上,必须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时刻牢记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把案子办成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自己良心的拷问,通过法官的努力,能确保每个公民---无论是高贵的还是贫贱的,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能感受法律的公平、神圣与威严,都能对法律和法官充满尊重和信赖。
总之,在我国法律步入现代化的过程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功效的最大实现,培育中国依法办事的传统,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就是要提高、培养法官的素质。如先哲柳宗元所言“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16]


* 原文参见《法商研究》1996年第1期《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司法公正》,写作该文时略有修改。
[1] 郑观应集.盛世危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99页
[2]《管子校正》卷21,《明法解第67》诸子集成本
[3] 引自《中国法律思想史》第268页
[4] 《韩非.有度》
[5] 《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6]《政府论》下篇第123页
[8]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492页
[9] 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73页
[10] 柏拉图《法律篇》
[11]同8第490--491页
[12] 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13]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20页
[14] 《马克思全集》第1卷第76页
[15] 同8第490页
[16] 《柳宗元集》卷37,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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