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上不见官
杨德寿报载,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质疑民告官案件——被告席咋不见当官的影儿?文章提到,我国东部某市(又一个姓“某”的!)曾有一个统计,在去年全年2000多件“民告官”案件中,无一位行政长官出庭。
文章没有提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多少没有出庭(即缺席),这项数据也是应该披露的,因为行政长官不出庭不等于行政机关缺席,行政长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这是《行政诉讼法》允许的,甚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缺席也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尽管如此,本人也觉得行政长官不出庭非常不妥。
首先,我觉得这些地方官员的架子太大!其次,我还觉得这些地方的官员根本就没有把法律当回事儿。因为文章没有提到发生2000多起“民告官”的城市的名称,因而无法弄清该城市的规模,也无法推算这2000多起的“民告官”案比起该市的公民算是多了还是少了?所以只好跟着感觉论述。
我们可以不按人口和法人的数量来平均,只按一年的天数来平均。一年发生“民告官”2000多起,我们可以忽略多余的而只算2000起,平均每天将近五点五起。这就是该城市的执法水平!
一年发生2000多起的“民告官”,我不知道是该城市的官员的素质差、执法水平低?还是当地的老百姓刁民太多?如果说是刁民太多的话,那也不对。因为这些“刁民”并没有胡来,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反观当地的行政长官,却连法庭都不敢面对,我们能说他的素质高吗?
行政诉讼的起动,可能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所引起,也有可能某一行政执法行为是正确的,但公民(或法人)因为不懂法而认为这一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引起。不管是什么原因,笔者都认为行政长官应该出庭。因为,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执法水平还很低,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败诉的比例相当高。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从1989年当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件到1998年全年受案144件。从行政诉讼的结果看,‘民告官’胜诉的占半数以上。”(《郑州晚报》1999.4.23第十二版《“民告官”启示录》)。 “云南去年‘民告官’案老百姓100%胜诉” (《城市早报》2001.3.26第十三版《100%的胜诉》)。“湖南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年上半年审结的行政案件调查,该庭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9件,其中行政行为合法正确被依法维持的5件,占结案数的7.5%”(《检察日报》1998.10.9第三版胡能灿、刘后胜文章《行政机关败诉为哪般? 对74件行政败诉案件的调查与思考》)。“行政诉讼十年,据统计,已经有近46万多人运用这一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近40%的案件以行政机关败诉告终。”(应松年《论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法制日报》1999.4.1“法学”专版)。
这就是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的长官更应该出庭接受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官员知道他是因为犯了哪个法才被老百姓起诉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以后的行政执法当中不再犯同样的法。这是从对行政长官法制教育的角度提出的观点。从合理实现行政诉讼的角度看,行政长官亲自出庭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即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远远高于原告即公民(或法人)。如果负主要举证责任的被告不出庭,该行政诉讼案件如何才能查清?可见,行政长官在行政诉讼中出庭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长官必须出庭,并相应规定违反这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将对国家的依法行政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杨德寿
2002年3月18日
ydsmba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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