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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二万多律师的一个[羞答答]的官司
更新时间:2002/3/30 1:12:32  来源:  作者:( 作者:午 汜 )  阅读209
    全国十二万律师的一个[羞答答]的官司 --------呼吁中华全国律协和每一位律师关注自己的天职 ( 作者:午 汜 ) 当我看到网上的两篇文章:一篇是《 司法(厅)局年年收取高额律师注册费合法吗?》,另一篇是关于征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稿)》意见的通知,这时,血忽然要凝固了!因为,一年一度的事,照例要发生了:交[律师年审、年检注册费]----往中国司法部颁法的[律师执业证]上盖章! 早已司空见惯!早已习已为常!
没人感到有啥问题么?不是! 是交不起这几千元么?多数不是! [一些律师已完成了(原始积累),有洋楼、轿车……] 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不知道么?更不是! 是杞人忧天?也没那个必要! 是宽容?是稳定?是胆怯?还是愿捐赠?回答必然又是否定的。 中国律师好象没有自已:要么是当事人[委托时]才存在,要么是[交注册费时]才存在,好似依附在墙上的[爬山虎]! 我发现,中国律师还真的从不怕啥,敢告天告地又告生杀,但唯有告自己该不该交[费]时,才羞答答!-----[君子爱义,小人爱利]乃千古之绝唱![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乃无韵之离骚! 直到公元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洛阳律师李苏滨先生才一把撕开了那谁也不愿撕开的、温情脉脉的面纱!---依法[犯上],状告市司法局[乱收律师注册费、管理费],终于把全国[十二万律师]那一点儿点儿[羞羞答答的问题],从幕后一下拽到了前台!律师界自己为[钱]的事儿,与[顶头上司]之间的一出[秋菊打官司],赤裸裸的开演了。 是对羞辱?对权力?对麻木?还是对自我的挑战?都象又都不象…… 中国律师,毕竟不是[法门寺里的贾桂]--爱站,也毕竟[该出手时就出手]了! 搜狐网、新华网、中法网、中国律师网等不少媒体传播、讨论,引起极大反响,不少律师和网友纷纷发表意见或评论:[以下是一部分] 回复文章: 李苏滨律师的发言精彩!! 作者: w施洋 发表时间: 2002/03/13 10:12 勇气加上这才华,真大律师也!真大中国律师也!

回复文章: 全国律师支持您! 作者: 13606 发表时间: 2002/03/13 10:16
法律至上!败也无妨!

回复文章: 声援 作者: xsyi 发表时间: 2002/03/15 11:43 李律师不畏权势的壮举可歌可颂。其历史意义己不在个案的胜负之间!大陆律师为你而高兴!

回复文章: ......“法治”与“人治” 作者: 江信 发表时间: 2002/03/12 13:54
: ......“法治”还是“人治”?我们还要忍多久?

回复文章: 答辩状写的不错。 作者: 飞捕八方 发表时间: 2002/03/12 23:46
两家都不承认收了李律师的钱。

回复文章: 如此收费不合法 作者: yuchen231 发表时间: 2002/03/15 23:00
此种情况在我们山东省也存在,每年司法局都收取3000元的律师注册费,他们收的狂喜,我们交的无奈,收取律师注册费合法吗?合理吗?真可悲,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还谈什么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广大的律师同仁团结起来,争取我们的权力。

相关帖子:


◇ 李苏滨律师状告洛阳市司法局违法收取律师注册费一案近日下判! - 【河清】 2002-3-5 2:04:49 [阅读:38] (5272 Bytes)

回复:李苏滨律师状告洛阳市司法局违法收取律师注册费一案近日下判! - 【江南阿龙】 2002-3-11 10:29:29 [阅读:1] (10 Bytes)

何时下判?

到处都是乱收费,心中无“人民”只有“币”了 - 【汪海洋】 2002-3-5 19:24:03 [阅读:5] (0 Bytes)

太[鄙]币了! - 【小帆船,小浪花】 2002-3-6 1:52:05 [阅读:0] (0 Bytes)

告官不易!全国律师支持您! - 【沸否】 2002-3-5 9:28:46 [阅读:2] (18 Bytes)
一路走好!多保重!

必须重新选举“混帐”,^_^。我们的会长,总被很多人戏称为“混帐” - 【为权利而斗争】 2002-3-5 5:25:37 [阅读:5] (114 Bytes)
多由司法行政官员兼任,呵呵。谁来维护你的权利。“世上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一切全靠我们自己。英特那雄那儿一定要实现”

回复:必须重新选举“混帐”,^_^。我们的会长,总被很多人戏称为“混帐” - 【江南阿龙】 2002-3-11 10:30:23 [阅读:0] (6 Bytes)

实话。

读了,深知[红头问文件]无理!国务院的是[行政法规],河南是违法的!坚决支持李苏滨律师,为全国律师讨回[公道]!----[望将判决书一道发上] - 【炎黄老九】 2002-3-5 2:16:12 [阅读:2] (4 Bytes)

!!

请问怎么和李苏滨律师联系上?谢谢! - 【炎黄老九】 2002-3-5 2:18:49 [阅读:3] (8 Bytes) ????

让大家知道一下。 - 【小帆船,小浪花】 2002-3-6 1:53:45 [阅读:3] (8 Bytes) 好联络。


相关帖子:


◇ 请关注:李苏滨律师状告洛阳市司法局违法收取律师注册费一案近日下判!(转) - 【河清】 2002-3-5 9:42:16 [阅读:132] (5344 Bytes)

惟有敬意 - 【光辉日月】 2002-3-17 17:07:12 [阅读:4] (74 Bytes)

没话可说,惟有敬意。若李律师因此而丢了律师证或什么的,我建议大家为他捐款。

回复:请关注:李苏滨律师状告洛阳市司法局违法收取律师注册费一案近日下判!(转) - 【亲亲美人鱼】 2002-3-16 14:25:55 [阅读:2] (60 Bytes)

律师应作维权的先锋
否则
让普通人民多久才能走上
这条路呢?

请贴上判决 - 【为权利而斗争】 2002-3-16 11:52:11 [阅读:2] (0 Bytes)
中国人权同盟会就是需要象李苏滨律师这样的好公民的加盟啊. - 【金骨实】 2002-3-15 20:54:16 [阅读:2] (0 Bytes)

回复:中国人权同盟会就是需要象李苏滨律师这样的好公民的加盟啊. - 【北斗星】 2002-3-16 1:24:12 [阅读:5] (14 Bytes)

如何找到他呀?

回复:请关注:李苏滨律师状告洛阳市司法局违法收取律师注册费一案近日下判!(转) - 【江南阿龙】 2002-3-11 1:08:22 [阅读:4] (14 Bytes)

支持李,祝胜!

司法部整顿律师队伍,为何不从禁止司法行政机关乱收律师注册费源头抓起?! - 【河清】 2002-3-9 12:01:11 [阅读:6] (74 Bytes)

律师私自接案收费仅仅是污染了水流,而司法厅、局的乱收费却是严重污染了水源!

何时下判? - 【炎黄老九】 2002-3-9 3:18:15 [阅读:5] (4 Bytes)

??

河南省高级法院批准本案审期延长45天。深水炸弹? - 【河清】 2002-3-12 22:27:05 [阅读:16] (7578 Bytes)

河南省高级法院批准本案审期延长45天,什么意思?等到今年律师注册再收一大笔注册费再判吗? - 【yds】 2002-3-17 17:28:29 [阅读:0] (0 Bytes)
回复:河南省高级法院批准本案审期延长45天。深水炸弹? - 【北斗星】 2002-3-12 22:57:34 [阅读:2] (28 Bytes)

实在曲折!但不以胜败论英雄!

您的[血]不会白流! - 【wto-cccp】 2002-3-8 16:47:32 [阅读:2] (0 Bytes)

言重了!不会的!必胜! - 【水太清则无鱼】 2002-3-8 17:51:06 [阅读:1] (0 Bytes)

我希望李律师完胜,但胜诉不一定能挡住继续收费! - 【yds】 2002-3-9 10:48:40 [阅读:5] (246 Bytes)

胜诉的可能性极大,但有时还会有你我意想不到的结果。专制制度下,这并不奇怪!
另外,即使李律师完胜。这一纸判决书就能挡住司法行政部门的乱收费?
还有,身为中国律师协会的会员,我对中国律师协会是绝望的!我不知道他们在维护谁的利益?
郑州律师:杨德寿

回复:我希望李律师完胜,但胜诉不一定能挡住继续收费! - 【孙长海】 2002-3-11 18:50:41 [阅读:3] (0 Bytes)

回复:律师协会的领导基本上由司法部门的领导担任根本就是政府的附庸。 - 【孙长海】 2002-3-11 18:52:38 [阅读:0] (0 Bytes)

李苏滨律师是律师界的英雄,我支持李律师 - 【孙长海】 2002-3-7 17:24:29 [阅读:5] (0 Bytes)

支持李律师! - 【wto-cccp】 2002-3-8 16:46:43 [阅读:1] (0 Bytes)

李律师不易呀! - 【炎黄老九】 2002-3-9 0:44:08 [阅读:5] (1 Byte)

~

支持李苏滨律师! - 【沈伟龙】 2002-3-7 13:22:24 [阅读:4] (0 Bytes)

支持李苏滨律师! - 【红色娘子军军部】 2002-3-7 15:49:59 [阅读:1] (0 Bytes)

不知这几天如何了? - 【炎黄老九】 2002-3-9 10:07:44 [阅读:1] (2 Bytes)

我也支持! - 【越争越吵越来越糊涂!】 2002-3-7 0:01:34 [阅读:2] (0 Bytes)

声援! - 【水太清则无鱼】 2002-3-8 17:51:39 [阅读:0] (0 Bytes)

这好汉太少了! - 【这年头儿,啥是理?】 2002-3-6 23:03:02 [阅读:1] (0 Bytes)
说实话我们律师该自己争取点权利了。。。。。 - 【独霸天下】 2002-3-5 21:24:03 [阅读:6] (14 Bytes)

我同意。。。。

回复:说实话我们律师该自己争取点权利了。。。。。 - 【江南阿龙】 2002-3-11 1:09:10 [阅读:3] (10 Bytes)

真该争了!

可难度太大呀! - 【炎黄老九】 2002-3-6 1:44:26 [阅读:2] (1 Byte)

~

啥事不难? - 【小帆船,小浪花】 2002-3-6 2:13:22 [阅读:0] (0 Bytes)

好!!! - 【汤姆】 2002-3-5 19:32:41 [阅读:2] (22 Bytes)

两个被告一张答辩状?!

难得的告官勇气! - 【包大人】 2002-3-5 22:04:10 [阅读:2] (10 Bytes)

不告不行!

若无[包青天],[难得的告官勇气!]又有何用? - 【越争越吵越来越糊涂!】 2002-3-7 0:03:06 [阅读:0] (0 Bytes)

实乃壮士也! - 【包大人】 2002-3-5 15:53:59 [阅读:0] (2 Bytes)

好!全国律师支持[弱者]李苏滨律师依法[挑战]权力! - 【炎黄老九】 2002-3-5 9:45:56 [阅读:7] (6 Bytes)

!!!

咋乎吧 - 【光辉日月】 2002-3-17 17:00:36 [阅读:0] (139 Bytes)

越看越觉得可爱。我们律师大概也只能在这里对律师协会发发牢骚了……那么让我们尽情地咋乎吧,让我们愤怒地、对看不入眼的事儿发出无声的呐喊!哈哈~

也可以劝劝他,别冒险呀?但并不是他做的不对! - 【小帆船,小浪花】 2002-3-6 2:20:29 [阅读:1] (0 Bytes)

怕是难劝! - 【这年头儿,啥是理?】 2002-3-6 23:03:49 [阅读:1] (0 Bytes)

劝也不是坏事! - 【越争越吵越来越糊涂!】 2002-3-7 15:03:19 [阅读:0] (0 Bytes)

当心打击报复呀!李律师如何联系? - 【炎黄老九】 2002-3-5 9:55:14 [阅读:3] (2 Bytes)

别怕! - 【小帆船,小浪花】 2002-3-6 1:54:51 [阅读:3] (10 Bytes)

怕有何用?

就是不怕。。。。 - 【独霸天下】 2002-3-7 22:00:24 [阅读:3] (0 Bytes)
不碍事儿! - 【红色娘子军军部】 2002-3-7 15:50:58 [阅读:0] (0 Bytes)

------------------------------------------------ 下面把原告律师的庭上发言要点列出,供各相关方面参考,以便对照本省市的[红头文件],辩清曲直:
一、 1999年11月23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规范律师注册费和律师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的通知》(豫司文[1999]258号、豫价费字[1999]167号、豫财预外字[1999]35号。以下统称为省258号文件)中的收费项目为“重新规范和明确”的收费,即每位律师[年度注册费2500元不等]、[每个律师所年度年检费3000元不等],违反了1997年7月7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下称中发14号文件)《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等规定,属于违法的“顶风审批”。

中发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 法规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 条也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同样,被告行为还违反了1997年8月29日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第四条,该停不停,乱收新费。
二、 省258号文件下发37天以后,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 委(依据中发1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下称部195号文件),其中 不仅明令取消了“律师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而且严禁“变相”收费。
同时也说明:在1999年12月30日前的时间内,仍无疑属于法定的“清理期间”,属于“暂停审批新的收费”的特别期间,任何部门均 不得“批新”。省258号文件违法“批新”,自然无效。


三、 假定省258号文件所收的“律师注册费和机构年检费”是“保留收费”,那么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反了中发1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仍属一个无效文件。
依照中发14号文件规定:“(对1997年7月7日前)已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 国家计委同意。” 也即:保留收费的重新审批权限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不是省政府 的下级某个部门,也就是说任何省一级的财政、物价部门都没有独立的收费“审批权”和“批复权”,“越权审批”或“无权审批”而审批的行为,都是非法无效的行政行为。 同时,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仅有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还不行,还要“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这又是一个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程序”,但省258号文件既无省政府批文,又无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同意”之批文,缺少法定的确认程序和生效程序。


四、 早在1991年5月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在《关于审定行政事 业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就明文规定:“审定收费的政策界限:(六)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 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费”。这同时也是本案审查的基本原则或依据 之一。1997年8月29日国家计委(法律全书第8册第575页)《关于治 理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一)项专 门对“涉及年审、年检及其管理”相关的收费问题明确作出了进一 步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年检极其管理的工作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收费而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管理费等都要一律取消”。
而省258号文件列为收费依据的我国〈律师法》等三个法 律法规,恰恰属于“只有年审、年检及其管理的工作内容但没有明 确规定收费”之列的法律法规,省258号文件借此三个依据来收费,再一次说明属“都要一律取消”的费用。除此外,被告收费行为还严重违反该《意见》多个条款。毫无疑问,被告行为属于该《意见》第六 条第(一)项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 关于判定省258号文是否属“取消”的收费依据,仍然是中发14号文件这一重 要的行政法规第一条规定即:“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 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省258号文件显然属于必须取消之列。
六、 2000年6月8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后,有关地方的相应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这就是为什么原告在本案敢说省258号文件“无效”的合法 依据。
七、部195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这是部门规章授予的“拒交权”。 八、 被告在本案答辩状中称:“在没有废止之前,答辩人根据258号文件执行是正当的合法行为”,尤其是声称“从根本上说,即使判 决我们败诉了,我们还得依据《批复》的规定进行收费,而不能有丝毫的改变”等等,这一番情绪亢奋的言论,不仅充分表现了被告蔑视法庭和法律的极端的错误态度,颠倒了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最常识的关系,而且表现了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的政府行为伟大变革中,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尤其是在面对自己的服务对象、一个普通律师对其依法监督、批评时,暴露了自己傲慢无理。
当第一个[羞答答]不再羞答答的时候,敢昂起头的时候,也敢直起腰的时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做为[律师的娘家],是不是该有个态度呢?这毕竟是[全国十二万律师自己实实在在的事]吧? 当律师选择[天职]而未选择[宽厚]时,是否可以呢? 2002年3月(北斗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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