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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不断增强和发展[法制意识]
更新时间:2002/3/30 1:21:06  来源:  作者:(作者:炎黄老九、午 汜)  阅读198
    在新形势下不断增强和发展法制意识
(作者:炎黄老九、午 汜)
法制意识就是人们的法律观,是人们世界观的一部分;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或一个部分,是法和法制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制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等等。作为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形式,法制意识同样受其所反映的客体复杂性的决定,也必然是多要素、多层次、多样性的。从其意识的结构来说,可分为个体法制意识和群体法制意识,也可以分为法制心理和法制意识等;从其内容结构来说,可分为法律意识、制度意识和法律秩序意识;从其层次结构来说,可分为感性法制意识和理性法制意识、法制观念等等。在许多时空上,人们常常对法制意识和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不作区分,是因为其具有同一性。
历史上当阶级产生时,任何一个朝代的统治者都要通过政治的、教育的、伦理道德以及宗教的手段,来向人们传输符合统治要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并对违反法律者予以制裁,以维护国家和整体阶级的利益。但是,无论是个体法制意识或群体法制意识的强化和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在实践中不断战胜反动的、落后的或陈旧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制意识不仅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还受到政治意识等上层建筑的强烈影响。
法制意识或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还与法律文化和法律知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越高,人们的法制意识就会不断增强和提高,但这只是一般的或相对的。历史上的“杀人者偿命”是一种道德意识,也是法律意识,树立这种法制意识不用很多的法律知识,当然它不在于知识的简单性,而在于法律后果的威慑性以及法律的长期稳定性。至于那些明知要偿命而偏杀人者,缘于其对现实法律的蔑视和反抗的法制心理,也缘于其对现实社会法制价值观的背叛。
近些年,不仅一些厅、处级甚至省、部级高官纷纷违法落马,还有的还走上了不归之路,究其主观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意识的极端淡漠或低级,其行为不仅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社会现象和法制意识的怪胎。从社会法制意识本身来说,有个由低级向高级阶段的依次发展问题,他包括着社会法制心理和社会法制意识形式这两个层次,前者是感性认识,后者是理性认识。社会法制心理是低层次的社会法制意识,是指人们在日常活动中和交往中,对社会的法制和法制现象自发形成的感性、情绪、风俗、习惯、好恶、成见及自发倾向和信念等等,是一种不定型、不系统、不成熟、没有经过理论加工的社会法制意识,尽管它包含着有一定的理性因素,但主要的还是感性东西,是低层次的、不自觉的和不稳定的。相对于和相联于社会法制心理的社会法制意识形式来说,是人们对社会法制现象存在的间接的、抽象的反映,因而是一种系统的、自觉的、稳定的、高级的反映形式。法制心理为法制意识形式提供思想资料,是法制意识形式赖以形成的思想基础,同时,法制意识形式是对社会法制心理的集中概括和提高,又反过来指导和影响法制心理。先进的法制意识,.能不断提高人们的社会法制意识水平和社会法制实践的自觉程度。
社会主义的法制意识,集中,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等的本质认识,构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思想体系,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及其协调。发展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并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法制意识,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有:法律起源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意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意识;法是国家统治者实现其国家利益专政工具的意识;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意识;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与保障的意识;社会主义的法是保障改革开放和促进四化建设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的意识;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鲜明的民主性、统一性、科学性的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意识;国家的各政党与党派及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统一的意识;必须严肃追究违宪违法行为的意识;依法促进“双文明”发展的意识;实现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有机结合的意识等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0,以及呈现的世界多极化、经济和信息全球化、政治多元化的趋势,现实生活对我们原有的法制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赋予了我们法律意识、法制意识许多新内涵和丰实的内容。尤其是江总书记高屋建瓴、高瞻远瞩地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七一”讲话,对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指明了正确方向和增添了巨大动力,激励着法律思想界求新知、求真知的欲望,激励着敢于立言立论的勇气,确立着从未有过的、与时俱进的思政模式和创新思维。主要表现和特征有以下诸方面
一、法制的社会属性意识。法的属性已由单一的阶级性,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等风起云涌式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社会属性,转向以“三个代表”或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愿望为主要体征的意识;法制要与时俱进的意识;法制体制不改革就没有出路的意识,最著名的代表论断为江总书记所述“不改革,不进行体制创新,很多问题的解决就没有出路”等。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意识。法律家治国的呼声渐高,这是对人治的一种进步,但法律家利益集团的局限和市场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在完善健全的法制基础“平台上”的政治家、经济家、科学家等的联合治国模式;在法制基础上的人治以弥补法治不足的意识;逐步实现彻底的“法律至上”地位的意识;巩固的“法无明文规定不治罪”的意识;已见著最高层的论谈的“党法”和党法社会化的意识;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的意识。五项系统法制工程的意识:一是“基础工程”,就是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二是“前提工程”,就是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三是“主体工程”,就是要依法行政,实现政府工作的法制化;四是“改造工程”,就是要推进宪法改革,保证司法公正;五是“骨干工程”,就是要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强化法律的权威等。
三、宪法司法化的意识。随着“三个代表”贯彻的深入,宪法束之高阁的年代已结束,井直接服务于平民和个案,实现了崭新的历史性进步,立体的、多维的法制适用意识已展示了新的风彩;平等权意识正通过教育、户口、择业、迁居等个案在全社会树立和巩固等。
四、司法独立和追求公正目标的意识。“军团服从式’的行政化司法体制已明显松动,业务法定的层次责任制补充了领导责任制的不足,健全了以追求公正为目标的效率意识;阳光司法、公正司法、制度司法、专家司法、科技司法统一性的意识;重视防止各类案件率的变化中出现平民对司法绝望的意识;拓宽公开审判时空的意识;克服裁决不公、久拖不决、久拖不执、执久无力等祸害司法公正现象的意识;严格将司法目标与企业目标予以区别的意识;习惯于服务中心易损害另一群体利益的意识;新的司法模糊解释的意识等。
五、程序法制意识。完全法制程序化政府的意识;以价格听证会为代表的涉及全社会利益听证制度的意识;严格法制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法制意识;社会热点的“软消化优于硬消化”的社会稳定意识;程序民主意识等。
六、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意识。针对我国“四次修宪”等现象,一些法学界人士提出美国的宪法和西方(圣经)长期来未修却丝毫未动摇其至高的权威地位,要求立法充分考虑其科学性基础上的稳定性、连续性,防止付出不必要的司法和社会代价,法制建设充分民主性的意识等。
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的意识。法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法制较完善的国家,某种道德的力量甚至强过法律;完善公序良俗的意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官、治府、治院、治会等广泛结合的意识;依法充分发挥行业规则、系统守则巨大阼用的意识;治国手段多样化、道德化的意识等。
八、法律服务的中介化、独立公正化、自律化意识。法律服务与政府法制管理互补的意识;有偿法律服务与法律救助并存、发展的意识;司法、行政督导中介机构的意识等。
九、与国际接轨的法制意识。公正立法的法制意识;丰富完善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彻底打破地方保护、条块分割的法制意识;制定完善民法典、加强促进知识经济立法、完善涉外的投资、贸易等法的意识;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意识;不允许制定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的意识;按WTO规则改变企业分类标准的意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降低关税,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和增强税收管辖权累则,国民待遇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透明度原则和通行的国际惯例等法律知识的意识;不依赖5年保护期和不侥幸“钻空子’的法律意识;端正WTO规则与政府位置关系的意识和规则决定政府位置的意识;商标、专利确权案件与TRIPS田适应的意识;监视他国的立法动向的意识;学、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38个典型案例并加以普及的意识等。
政法工作应对“入世”挑战的意识。挑战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重组、兼并、破产增多,失业人口增加,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复杂;境内犯罪受到境外影响的社会增多;涉外案件增多,犯罪国际化趋势凸显,对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等。但传统型政法意识,已对此“狼来了”的形势并未及时予以应变,所以,政法战线上要特别强化如下意识:着力构筑低御跨国犯罪渗透的国内防线;从战略高度建立反犯罪的社会治安及恐怖行为的防控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备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机制;司法工作要加强民商审判和每事审判;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快律师业等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保护国家社会、经济安全井防范市场垄断等。
十、反腐败中加强法纪、政纪、党纪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意识。
十一、解决国际争端的司法、仲裁适应规则要求的意识。司法最终的补救意识;以司法解决程序为主,非司法性解决程序并存的意识;直接适用包括司法程序的协定、适用司法审查程序的协定、适用有关多边货物贸易的协定(主要包括GATTl994、贸易技术壁垒、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酝协定、海关估价协定等)、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CAts)等意识。由于我国建立了行政诉讼程序,而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有关非关税和关税措施实施又恰恰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方认为该具体行为与条约规定不符而向法院起诉就成为必然,尤其国内尚无相应衔接规定,故适用WT0规则将不可避免。
十二、法律层面上的“和平统一台湾、一国两制”的法制意识。
历史大潮滚滚向前,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我们社会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发展,必将为中华民族早日光复世界强国地位发挥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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