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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郑重的承诺—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更新时间:2002/4/4 9:39:29  来源:2001年12月13日10:00 法制日报  作者:张志宇  阅读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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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3日10:00 法制日报


  2001年7月13日,中国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实现了百年来炎黄子孙的奥运梦想。狂喜之后,人们是否意识到,赢得了奥运会主办权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我们要对奥林匹克运动履行自己郑重的承诺,这些承诺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

  何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一类为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名称,即奥林匹克、奥林匹亚(中英文);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五环;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名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图形、招贴画设计以及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前三类知识产权是以规定和合同形式确定的,无论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规定,都必须遵守。它们主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来行使,还须由国际奥委会授权,具有无限期性和强制性和许可使用性。第四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

  我们应履行的承诺

  翻开《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其中第40条详细地规定了对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和吉祥物等的保护,其主要内容为“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已确保,或者不迟于2001年12月31日前确保: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图案)、‘奥林匹克’、‘奥林匹克运动会’名称和奥运会口号已经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得到保护,并且已从主办国政府及/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的国际奥委会名义,令国家奥委会确认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假如这种国内的法律保护的国家奥委会的名义或利益存在或表述的,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按照国际奥委会的指示行使这种权利。”

  “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在奥运会组委会成立后一年之内,国家奥委会徽记已经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得到妥善保护,假如对上述徽记的保护仍有疑问,城市、国家奥委会及/或奥运会组委会应以国家奥委会名义从主办国政府及/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令国家奥委会满意的充足的并有连续性的法律保护。同时也要确保奥运会组委会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以奥运会组委会和/或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在主办国得到妥善保护。”

  “由城市申办委员会、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自行或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的图像的、视觉的、艺术的或知识的作品或创作的一切产权,包括版权,须完全归国际奥委会所有。”

  这些合同的内容意味着在法律上我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容不得有任何疏漏和懈怠。

  事实上中国一直在努力。今年11月1日《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开始实施。一个国家地方政府专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而制定政府规章,这在世界上还不多见。国内一些地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案件正在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种类各异的侵权行为

  据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法律事务组负责人刘岩介绍,目前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三类: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第二类是“打擦边球”,这种侵害程度存在着故意,但规模影响不很大。如有的餐馆直接以“五环”、“奥运”作为菜名,有的企业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这两类都属于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的“隐形市场”。所谓“隐形市场”就是未经授权却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第三类则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法律事务组的李雁军对记者说,目前法律事务组正根据奥运会市场开发部移送的和群众举报的线索,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不久前,我们就配合有关部门对擅自利用奥运标志举办的某竞赛活动进行了查处。他说,进行调查查处的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识,为我们国家顺利举办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使用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它不能使用,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刘岩强调说。从上世纪80年代奥运会举办运用商业运作的模式以来,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国际奥委会4年一周期的TOP计划,就是它最大的受益者。TOP计划的10家全球赞助商使用国际奥委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标识、徽记等要支付高达四五千万美元的费用。这些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财政保障。因此如何保护这些赞助商的利益,也是国际奥委会非常重视的问题。北京申奥成功后,国际奥委会有关部门的官员多次来到北京,与中国相关部门进行交流,传授经验。他们相信北京会很好地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为法律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对此,国外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早就认识到这点,美富律师所来了,高特兄弟律师所来了。他们纷纷与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联合举办了有关的座谈会,探讨如何为北京奥运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前者是为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美国著名的律师所,与奥委会的TOP计划中许多赞助商有着良好的业务关系;后者是第一个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这家国际律师业中的“百年老店”,凭着对中国市场的深刻了解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愿为奥运场馆建设的融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无庸置疑,这些外国律师所在为奥运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有着诸多优势和经验,但并不说明中国的律师业对此就无所作为。这需要国内的律师们及早意识到这个市场的广阔,用真才实学去赢得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履行承诺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已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十多部法律法规,加上新近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可以说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我国拥有一个有知识产权、版权、工商、海关等诸多部门相配合的执法队伍,各级人民法院也开始审理一些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案件。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

  但是,要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履行我们郑重的承诺,我们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一方面我们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尽快加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即《内罗毕条约》),在适当时候由国家立法部门颁布在全国范围实施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切实实地履行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的郑重承诺,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办成一个严格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运动会,让辉煌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永载奥运史册。(本报记者张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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