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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怎样才能合法收取[会费]
更新时间:2002/4/4 23:40:14  来源:  作者:午汜  阅读96
    ----------------------------------------------------------------------------- 全国[律协]怎样才能合法收取[会费] [律协]应该是律师[自己的]协会,而不管它过去或未来是不是。过去,律师只有在交[会费]时,才感觉到律协的存在,有时搞个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检查什么的,好象往文件上加加公章 ,让人感到有点类似那“二公安”的保安队或“二司法”,律师真有了落难,有事找它,不是不管,就是说不好管或一推了之。实际上没有它,律师的日子也很正常。 不说律协,从中国别的一些协会来看,没有绳子牵它,象一只虎,有绳子牵它,又象一只猴儿。谁的猴儿?说不清。律师有十年以上[律龄]的,没有律协管,也没犯什么错误;有律协管的,照样有犯大错误的。律师中,是党员的,有党组织管着;不是党员的,由所里单位管着;违规违法的,由司法厅[局]处罚;再说律师都已是[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由[工会]维护;理论务虚和国内外交流,有中国法学会呢,干嘛又要再弄个律协呢? 再养一拨人?中国是一个大国,人们吃饭是第一位的,各行业也都有不少失业的,为了稳定,养一些本行业的子女和[关系户],也无可非议。但企业“减员增效”为何不“养人吃饭”?尤其是律协《章程》上,也没[透]出这个信息呀? 看一件事的窍道,就怕多方面、多几双眼来看,看得多了,就会发现,中国五花八门的种种协会(学会),包括律协,都须要做重大改革,不信?试析律协: 一、 如果律协不是行政性协会,就应该脱离司法行政机关,就应当归属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或督导,总工会那边也是我们党领导。 为什么?是律协的法定宗旨决定的。怎么改革? 1、名称可改为[中华全国律师总工会]; 2、主管或督导部门,改为[隶属]全国总工会。因为1992年4月3日我国《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已充分考虑了各行业特点,规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 3、工会组织是一种成熟的规范的组织形式,包括了律协的全部职能,也避免了律协的众多弊端;4、 《律师法》制定时,不能说没有一点部门利益和部门色彩,公认的。所以,现在改“归属”,肯定要遭到这些部门的“强烈反对”,他们会说一百条理由来说“不能改”,因为有好多摆不上桌面的利益在其中,反正一句话,一改,就“把它的猴儿牵了”! 易迷惑人的,是“现在的督导部门懂业务或发展”,实际上律协本身是[自律组织],其会长和理事会出自一线的[战斗员],比现在的主管部门更懂业务或发展,我们外行领导内行成功的例子并不少,不管谁主管,只需要“搞好服务、保障”就行,懂这一点就行。再一个,中华全总工会未必不能变内行。 总工会一管律协工会,既解决了律师自律问题,又解决了律师维权到位问题,还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会、律师工作机构之间三足鼎立之势,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各方的职责、利益明晰到位,随后的各类关系才能理顺的一览无余。 至于律协的学术交流、国际交流等一块较虚的职能,归到中国法学会去,因为理论比较高深,可暂由“懂行的”部门管着,二是免除了严重的“务虚”职能的重叠,符合国家利益和政策,三是那里也可以有会费收,省得重复高收费,四是律师在法学会里可和其他司法界、理论界朋友在一起,可更多的求同存异,防止了[闭关自守],等等,好处多多。 最次的方案,是民政部系统管律协,也比司法行政来管好,一次到位下海,更加独立自主,律师们会更加珍惜和努力,也许发展的更快、更强、更好! 二、 全国律协的非法收取[会费]问题。 律协改了归属,收费自然就知道和清楚咋办了。现在律协收会费是不合法的,因为现在[国办所]基本上没有了,财政拨款也没有了。过去是财政上把我[篮子里缺的鸡蛋补上],然后我[再从篮子里拿出 来]交给律协,[手心手背都是一块肉] ,但现在没有了[国办所],你律协《章程》上规定的3%的收费额也就跟着取消了,成了历史。为什么?因为当时《章程》定的收会费是针对国有资产的,那时候你一报财政部一批一备案,便可[理直气壮地]收,人家财政部是正管[国有资产]的,是合法用权,无非是国有资产在[空间]上换了不同的[位置],还是人家一家的东西。至于到底是国有或集体,那是公有制内部的事,谁有兴趣区分,可以去参读《公有制的实质》一文,那是郑州一位勤于思考的律师杨德寿先生写的,这里不赘述。 现在你全国律协收的是谁的费?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全国律师所已经是一风吹的变成了合伙所、合作所,无论是律师或律师所交的费都是[非国有财产]了,按[炎黄老九] 日前发表的《“四乱”是对人民财富的非法抢掠》一文所说,按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我国《立法法》之规定:[征收非国有财产]只能由[法律]规定,你律协那个《章程》算什么?《章程》有资格跟{法律]打架?你打得过?你几十个[理事]一致举手通过,就可以剥夺、征收[非国有财产]?你是[人大]还是[律协]?不说多,只要有一个律师象洛阳律师李苏滨先生,或象江西的李劲松律师,或告铁道部的那一位律师[乔老爷]站出来,跟你来认真的,跟你[叫板]打官司,你全国律协咋交代?你能说我不懂法?还是你能说是他们会员[自愿]交的,是[合同关系]? 当然,这次[全律]五次会准备修改的《章程草案》,在收费上也想了不少办法和[技巧],是绞了不少脑汁的,但都是[瞎拜拜]。如第35条、第37条等,让[下级代上级收][会费必须在注册前交],暗示了[不交费就不注册的一种胁迫],这如果还[收不上来],就用第三章第10条(十五)项,即用:[司法行政部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不怕把你的[钱]扣不出来!这钱[靠死]后,还想[弄点机动钱],于是,《章程》在第三十条上的通报批评后,楞吱吱加上了一个{罚款},我不敢说这是[顶风作案],但至少是在[乱收费]上又多了一个[乱罚款],这[罚款]也必须由[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你《章程》也敢?后边第四十条还要[报财政部备案],实际它[批准]也不行,因[征收的是非国有财产],它无权批,你这事儿应该找[人大]吧。律协自已当然也有一条[收钱的措施],也就是第七条和第三十条,{会员必须履行缴会费的义务……否则,可取消会员资格},这也怪[悬],人家入会当[会员],是《律师法》[硬]叫入的,不交会费你就[ 取消资格],你取消的[同时]人家依法是不是[又进来了]?可你律协是认钱还是认人?是认钱还是认[法]?是不是[洋相 ]? 上述种种,律协也是[为了大家的工作],主观是善意的。 三、律师入会象[抓壮丁],是[强制入会],这倒无妨,关键是[会员]都要有选择和工作的充分的权力。 比如某省一个律师因执业被无辜[抓了],其他律师要求参加救助,你律协不得拒绝,也不能放弃[组织义务],但可以合理分工;再比如,你律协要组织刑法专业委员会,任何一个律师可要求做非选举性的会员,等等。律协如果是[精英会],那就应采用申请制入会,有介绍人介绍,类似入党的程序;如果是群众性的,就要提供更多的[工作空间],把[模式]设计好,不能搞[御定御选]的孤家寡人式协会。 再比如,现在《章程》增加了[国际交流]等一类活动,就要实行[三公]来平等选拔或竟争参加,不能搞成[少数人的乐圆]。律师代表一律要向选区律师报告工作,每季和每半年要面对面征求一次律师的工作[意见]或[议案],并书面回复[结果],不能[悄悄地],几年下来谁也不晓得干了些啥。 上面几点,只是在律协收会费遇到[法律障碍]时的一点粗浅思考,如果律协能做些改革,把律协的会费按[工会]费来收,一是无了法律障碍,二是也不失为一条[财路],以免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三是全国律师每人每年按[自愿]交个一二百元,也易达成共识,不失为一个[多赢]的方案。 (作者:法坛怪杰 、炎黄老九; 整理:午 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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