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3706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4月27日星期六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记者>>aaa7
“倒置”不等于“免除”
更新时间:2002/4/6 22:32:55  来源:  作者:aaa7  阅读225
    “倒置”不等于“免除”
为避免患者出现“举证责任倒置后,就不用我举证了”的错误想法,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易扬提醒说,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作为当事人,并不是免除了全部的举证责任,提起诉讼后,并不是可以高枕无忧。
易扬介绍说,一般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有4个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新的举证规则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作为原告的患者,还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一般情况下,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疗机构接受过其治疗,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易扬同时提醒各医疗机构,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该强化证据意识,留意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加强,所以医疗机构更应该了解患者的权益,并尊重这些权利,做好取证工作。除此之外,了解患者的义务也成为必要。如留意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院制度,是否侵犯医务人员人格,是否对医疗积极配合,是否同意检查,是否交纳医疗费用等,从而在抗辩时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
(甘 勇)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