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置”不等于“免除” |
更新时间:2002/4/6 22:32:55 来源: 作者:aaa7 阅读225次 |
“倒置”不等于“免除” 为避免患者出现“举证责任倒置后,就不用我举证了”的错误想法,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易扬提醒说,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作为当事人,并不是免除了全部的举证责任,提起诉讼后,并不是可以高枕无忧。 易扬介绍说,一般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有4个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新的举证规则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作为原告的患者,还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一般情况下,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疗机构接受过其治疗,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易扬同时提醒各医疗机构,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该强化证据意识,留意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加强,所以医疗机构更应该了解患者的权益,并尊重这些权利,做好取证工作。除此之外,了解患者的义务也成为必要。如留意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院制度,是否侵犯医务人员人格,是否对医疗积极配合,是否同意检查,是否交纳医疗费用等,从而在抗辩时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 (甘 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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