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的步伐 |
更新时间:2002/4/6 22:34:55 来源: 作者:aaa7 阅读246次 |
变迁的步伐 1991年《民事诉讼法》公布以来,举证责任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先后出台了两个有关举证制度的司法解释,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回顾一下10年来走过的历程,我们发现,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已经跨越了两个世纪,却从未停止。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点评: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现代诉民事讼证据制度基本原则。但是其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举证责任问题。此外,由于法官的素质不一,在采信证据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执法不公,民众反映强烈。 199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点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上述6种情形下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更趋完善,但医疗侵权诉讼并不在其调整范围。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点评:该司法解释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补充,新增数项“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其中对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加强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在司法界和卫生界引起强烈反响。 (甘 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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