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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解决举证难题
更新时间:2002/4/6 22:35:48  来源:  作者:aaa7  阅读255
    新规则解决举证难题
本报记者 甘 勇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从山认为,医疗侵权诉讼中,由于医学专业性技术性极强,加上很多原始材料不在患者手上,患者取证极其艰难,甚至无从举证。
李从山副院长介绍说,在过去一些医疗纠纷案件,患者为了胜诉,收集证据时千辛万苦,甚至是五花八门,不择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偷和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趁医生不注意,从医生手里偷取病历等材料,作为证据。或者假借外出就医,需要原始病历为名,从医生手中骗取病历。这些取得证据的方式,不仅不太光彩,而且证据的效力也值得怀疑。
二是说服医院内部人员作证。医院的医生护士对医疗纠纷的情况有所了解,也有些人出于种种考虑(如亲戚关系、正义感等)会为患者作证,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见。毕竟,医生护士一般会站在医院一边,要让他们作出不利于医院的证词,是比较困难的,在现实中也难得一见。
三是作医疗鉴定。但由于体制的原因,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与医院同属卫生系统,即使其鉴定结论真实可信,其权威性往往会遭到患者的怀疑。
四是一些具备相当医疗知识的患者,在接受医疗过程中,发现医院有违规操作的事实,于是针对这些事实,留心收集证据,以作诉讼之用。但是,具备如此专业的医疗知识的患者毕竟屈指可数,大多数的患者对于医院方面存在的过失责任往往视而不见。
李从山副院长还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上,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更为容易。
该司法解释也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即使是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难以举证,而法官应当事人要求取证时,也会因为不熟悉医学知识,必须从头学起,以致贻误审判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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