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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恶救星论》简释
更新时间:2002/4/9 10:22:04  来源:  作者:午汜  阅读118
    简释《纵恶救星论》
(作者:炎黄老九)

所谓的纵恶救星论,就是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经被违法势力严重侵害,有明显现实需要的时候,仍放任违法恶势力的再度发展或任其泛滥,甚至采用[官恶]勾结方式将其状态推至极限,然后大张旗鼓地治表,以最小的渎职代价,换取公众对其最大的感恩度和救星功名,从而实现其巩固的政治利益。它的基本特征是:1、对[法律至上]不肖一顾;2、对人民的合法控诉置若罔闻;3、暗中弱化信访等社情[溢洪]的作用;3、政治任务不断压抑司法公正和效率;4、对周围和身边的违法官员实施亲和;5、以经济虚荣来掩盖对其的违法或腐败评价;6、用违法黑恶势力的猖獗来转移和吸引公众的怨恨;7、最小化的政治和人际关系成本,等。

古今中外,不乏[纵恶救星论]的大量实例。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早在批评老沙皇时,就揭露过类似的行为:“凡是只靠刺刀才能维持的政府,凡是不得不经常压制或遏制人民愤怒的政府,都早就懂得一个真理:人民的不满是无法消除的,必需设法把这种对政府的不满转移到别人身上去。”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沙皇执政的国家,但是任何一种腐朽理念的侵蚀,是由客观环境和条件决定的,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转移的。现实,可以给我们充分的解读证据和逻辑力量。


随着近年来我国[打黑除恶]斗争的发展,一批批黑恶势力和团伙落入法网,我们不断发现了[纵恶救星论]者的痕迹和身影,他们一部分已被中央称为[保护伞]而受处理,但更多的仍逍遥法外,并以其它不同形式继续放肆地实践着[纵恶救星论],严重危害着国家机体和民众利益。[纵恶救星论]与三十六计中的[欲擒故纵]不同,区别为:1、后者[纵]是手段,[擒]是目的,而前者的[纵]和[救]都是手段;2、[欲擒故纵]的[纵]是[假],而[擒]是[真];而前者[纵]是[真],[救]是[假];3、后者主要是[军事之计],前者主要是[政治之计];4、后者是[擒敌之计],前者是[害民之计];5、后者是[迷敌]之计,前者是[愚民]之计,等。

多年来,我们所闻所见的: A: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出现的造假售假、官商结合、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地方保护、执法不严、缺乏诚信,无视“三公”等等。 B:立法、执法环节的问题。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含量较低;一些立法机构或部门受利益限制,政出多门和矛盾立法;法官收取当事人证据拒不打收条,随意丢失或剥夺当事人权利;低素质人群暴力抗法事件;某些基层机构出现缺少有人文关怀的文明执法或粗暴执法,随意将拖交提留款等当事人当成“严打”对象,拘禁关押,计划生育、城建、工商等随意动用警力组建执法队,无程序抓人;有些司法机关抛开法律靠领导指示或按政治需要抓人、关人;一些执法人员有“抓人领奖、错由国家赔偿”的思想;个别地方的个别部门机关几乎出现法定的“程序至上”不堪一击、“公正至上”苍白无力,权大于法仍有恃无恐地招摇过市,民间对司法绝望意识未引起高度重视;地方保护、法律白条、错案追究不力等等。 C: 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危害稳定的问题。只求个人权威、缺乏“救民”意识,不关心群众疾苦,高高在上脱离与群众的血肉联系;颠倒主仆关系;不仅文山会海.且不顾当地实际加大机关享受条件与群众生活条件的差距;娇气、骄气、暮气、横气、霸气漫延,尤其是不让收礼而产生的“怠气”有所抬头;真抓实干地搞浮夸风,大搞·路边政绩”、“睫毛政绩”、“脸面政绩”、“门面政绩“、“新班子玟绩“等,忽视“民心政绩”、“党风政风政绩”、“反腐政绩”,尤其是忽略“法绩”,个别党政领导几乎代行了建筑公司、园林公司、路桥公司经理的职权,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监管规则;党政机关的首问负责制或首问签字责任制推广艰难;高层党政部门公然破坏[诚信],明明是[强行摊派],却在报纸上慌称[全市捐绿化款xx千万元];分级负责的信访消化矛盾不力,宪法赋予公民的申控权等受阻,部分性地名存实亡,如豫西某农民两儿子被司法机关汽车撞死,三年写了两千多封上访信无结果;明明是眼底下熟视无睹的现象.偏等上了媒体才去解决、“重视”;有些领导干部背离“三个代表·思想,竟把为本单位“捞钱”、”跑官”、办福利当政绩总结吹嘘,以获取廉价的掌声等等。 d: 道德真空和信念危机问题。公德意识不强,诚信和信用构架无序;官德和政德不正,某个别高官明明已严重犯罪,却在法庭上仍慷慨陈词说自己从未反对过改革开放和三个代表,仍标榜自己政治上无愧于党和人民,竟仍敢称自己把自己“混同于一个老百姓”,令人啼笑皆非;不贪污犯罪的官就是好官的意识;无限制地追求物质享受导致人与人关系失和,价值观扭曲,失落感、不信任感弥漫;道德准则沦丧严重等等。 e :腐败问题和相应的反腐机制的建设问题。官黑勾结、权力的商品化、权权交换、权情交换、权色交换、权法交换、卖官买官,吏治机制无序甚至失控,如沈阳的慕马案件;腐败文化的渗透和腐败统治论的隐存;反腐举报信批回到被举报人手中的事比比皆是,甚至越腐败越升职和政法委书记之类的高官雇黑杀人,如平项山市李长河案件等;某些政府机关受利益驱使而放弃裁判员角色去充当运动;甚至大搞官本位性的“管制牟利”;无视中央三令五申,利用准入权或年审、年检等权与行业协会勾结,巧立名目顶风违纪违法,这是继公司脱钩后“变相为协会”的新的腐败热点,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四乱”屡禁不,导致民怨不满;批评了多年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虽制度无效但一个“态度费”就可除掉前三难;个别市县的政法委书记竟可任命个人股企业的总经理和董事长,导致企业破产;贪污受贿、警匪勾结、渎职滥权、官官相护;重大案件也不破不立、不审不判、久拖不决、决而不执、执而不廉,甚至刑讯逼供搞冤假错案,司法溢洪功能和渠道不畅;年底突击上路查车罚款,甚至连邮车也不放过;一些收容站竟上街以随意收人“弄钱创收”;“腐败统治论”漫延;随意增加农民负担和社会负担,甚至将宣传中央减负政策的人撤职查办等等。民谣称极个别党政干部为“四尾干部”,即见上级摇尾、见女人挺尾、见群众翘尾、见黑社会夹尾。难怪某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民意测验后结论认为:腐败,是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 F: 政策未与时俱进而导致的失误或不公正、不公平问题。如机动车产业、消费政策与交通管制政策等的矛盾,不仅决策缺少前瞻性和科学性,且化解矛盾不及时;在国有股减持中政策出台缺少公正性、导致股市狂跌800多点,甚至日泄近百点也出现多次,与宏观经济面产生严重背离而且政策调整不及时和乏力,显示了源于“国股老大”观念的政策带来的巨大杀伤力,以及“左”的观念给市场中小投资者或近六千万股民造成的信心崩溃等等。 如此种种,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成熟带来的不规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一客观因素外,我们几乎无处见不到[纵恶救星论]的影子。

十年动乱前后,我们[拨乱反正]了多少[冤、假、错案]?至到近年来的[昆明警察杜培武死缓假案],多少善良的生命在[生不如死]中煎熬?但是,一但这些案件当事人[历尽千辛万苦]被平反时,除了我们党有[纠正错误的力量]外,又实实在在严处了几个[造假制冤]者?反而,我们却看到一大批[纵恶救星论]者在[向隅而乐]!他们甚至不敲一下责备[宁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个]的[边鼓]。

[纵恶救星论]者倒给[媒体]创造了独特的[公信度]。 [纵恶救星论]者的孽行,使违法恶事无处不在,加之一盘散沙的民众呼声毫不能构成对 [纵恶救星论]者的孽行的[威胁],结果导致,任何一个有良心、有勇气的记者、作家,都可随手拈来 [纵恶救星论]者的孽行成文[上报上镜],使一些 [纵恶救星论]者不得不措手不及,或尴尬不已,或翻身落马。以致于我国民众中出现了一种[独特]的普遍现象:大家被违法现象严重侵害了,或有了冤情,不是去[找党找法院找政府],而是找[记者爆光],[焦点访谈]无疑成了[这一亮丽风景线的代表]。

[纵恶救星论]者的猖獗领域和影响,可分为[系统内外]两大块,一是政府内的,一是政府外的。政府系统内的 [纵恶救星论]者,天生的[血亲]是[腐败统治论]者。 所谓“腐败统治论”,是指上级在其心理承受和掩盖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以政治人身依附为前提,允许或暗示下级腐败,以实现政治上牢固控制下级的一种理念。其基本特性:一是相容性;二是互动性;三是残酷性;四是紧固性;五是亲情性(见《 警惕[腐败统治论]的侵蚀和泛滥》一文)。以乱收费为代表的、以疯狂非法掠夺人民财富为特征的[四乱],就是这[两者狼狈为奸的代表作]之一。
(整理:午 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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