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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再释疑
更新时间:2002/4/9 13:32:08  来源:中青报  作者:劳动者  阅读2442
    
“举证责任倒置”再释疑


本报记者专访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松有


核心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息一经披露,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始料不及的强烈反响。那么高法为何要在这个时候出台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定?该司法解释是不是要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规定为何确定医疗诉讼今后要由医院承担主要举证责任?8种“举证责任倒置”多数涉及单位,会不会带来假证、伪证增多?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采访了直接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黄松有。

■8种“举证责任倒置”新规定

 6种在现行法律中有据可查

■患者告医院举证倒置了

 但胡告乱告也要承担诉讼风险

■今后百姓也可请专家参加庭审

 法院将加大对假证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学术界称,该规定在多个方面有重大突破。想打医疗官司的患者、家属纷纷出动,规定实施第一天,北京、广州、杭州等地均有医疗官司的当事人走进法院,希望利用新规定向医院讨说法。而对医疗纠纷一向保持高度敏感,不愿对此多言的医学界也打破沉默,北京几所医院的院领导,或做客搜狐网,或接受媒体采访,他们对此规定实施后有可能给医院工作造成的影响表示担心。还有观点认为:这是法律“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一个趋势。让我们听听该司法解释的制定人对这些问题的解释。

■为何要制定举证新规定?

证据问题已成审判“瓶颈”

记者:黄庭长您好,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新规定,意义是什么呢?

黄庭长:打官司很大程度上就是打证据,证据问题历来是民事审判的核心。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中,270多条款涉及证据问题的只有非常原则的12条,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所以,证据问题一直是制约法院深化改革的“瓶颈”。近几年,诉讼当事人和律师都在呼吁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证据规则方面的司法解释,各省、地人民法院也都出台了一些自己的证据规则。由于各地的规则不同,同一个案件在这里诉是这样一个规则,在别处是另一套规则,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不利于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法制形象。此外,全国人大已把证据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此时作出有关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应该说条件比较成熟。

■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有突破?

多数是对现行法律的具体化

记者: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定,突破了不少过去一直争论不休的举证难题,包括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偷拍、偷录是否合法的问题等。是这样吗?

黄庭长:实际上这次规定的8种“举证责任倒置”,前6种在现行的《民法通则》、《专利法》等民事法律中都有原则规定,这次作出的司法解释只是把这些规定具体化、集中化了。新增加的关于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内容,也是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定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新规定是否考虑了医院的特殊性?

法院考虑了医院的特殊性

记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定实施后,反应最为强烈的是医务界。他们担心过去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推给医院后,医院吃官司的情况会大幅度增加。还有观点认为,医学上很多东西还在不断探索中,医生不可能所有的诊断都准确无误。如果有失误就要吃官司谁还敢当医生?医院还不赔空了算?最高院在制定这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时候,是否考虑到这些问题?

黄庭长: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条原则。为什么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要由医院承担?主要是从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考虑的,是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患者到医院看病,病历由医院保存,在治病的过程中,制定了什么样的治疗方案、采取了哪些措施都在医院掌握,让患者出具这方面的证据可能永远也拿不到,也不公平。在民事诉讼中,医院和患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平等的。换句话说,这条规则对医院既是约束也是保护,说约束医院的行为,是指要求医院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才能少出现纠纷;说保护医院的行为,是指如果医院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患者胡搅蛮缠,医院同样也有起诉病人的权利。医院作为原告,又能证明自己清白时,举证责任就是“正置”了。

过去医疗纠纷的审判权,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医疗鉴定委员会手里,这实际上是造成了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部分流失。医疗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第一道关口,首先是难以摆脱部门保护,另一方面按医疗鉴定委员会的做法,只有过失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和民法规定的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有一定的差距。民法中规定只要构成过错就要赔偿,显然比构成事故才要赔偿更为宽泛。

记者:医疗纠纷往往涉及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没有专家的参与根本无法解释清医院到底有无过错,怎么办?

黄庭长:新的证据规定里还有这样一条,如果涉及医疗、房地产等专门性问题,开庭时,原被告双方都可请一两名专家参加质证,这些专家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说明,这样更有利于法官对鉴定结论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制定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时,当然也考虑到了医院的特殊性,比如有的时候遇到突发事故,病人血淋淋地就来了,医院也不能不接收,在很多准备工作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要实施手术,难免会有不完善之处。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会把一些一般人都能看得出来的责任事故和受医学研究限制或特殊情况下出于救死扶伤接受治疗的案例混为一谈。

另外,在赔偿问题上法院也会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医院的特殊性,不会因为出现一些医疗纠纷,就把医院都赔空了,影响医疗事业的发展。特别在医疗诉讼的精神损失赔偿方面不可能太高,要有严格的限制,并且规定了精神赔偿的六个考虑因素。所以患者在告医院时也要有承担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一方面是告不赢诉讼费要自己拿,再一方面是一告就要求赔几十万的精神损失,总是和国外比,索赔数额高诉讼费也相应要高,法院判不了那么多,多出的部分也要由患者自己承担。

■伪证增多怎么办?

法庭会加大处罚假证

记者:我们注意到,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则,其中多数都由单位举证,而且是单位自己证明自己无过错。作为单位举证能量要比个人大得多,另外会有很多便利条件更改一些原始的证据,比如病人的病历、治疗方案和劳动争议中的劳动合同等,又无法监督。还有新规定突破了过去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当做证据的限制,规定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录音、录像在现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很容易合成或剪接,这样会不会造成假证、伪证增多呢?

黄庭长:作假证的情况在任何案件的审理中都有可能出现,故意作假证是要受到追究和处罚的。按照我们的经验,假证一般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容易被识破。假如医院出具假证,患者也可拿出自己的证据推翻它。作为法庭调查,最大的追求值是还客观事实的原貌,但是司法有它特定的规律性,有的证据可能永远也取不到,而案子又不能拖着不判,那么法官也只能根据法律的真实来裁决。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举证、查证的后果有3种情况:第一种是事实非常清楚,法官依据事实判决;第二种,原被告拿出的证据,基本能判断哪方证明力更强一些,法官支持证明力更强一方的主张;第三种情况,原被告双方拿出的证据差不多,法院也无法再查证,事实真相不明,这类案例就要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国际司法界通用的做法。

记者:那么是不是说谁承担举证责任,谁败诉的风险就要更大一些呢?

黄庭长:是这样。不过举证责任分配并不是没有依据的,法庭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分配规则,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综合考虑举证责任分配给谁。这种现代的司法理念,这个新的证据规则最需要的是社会的理解。

■举证新规则实施后应注意什么?

当事人的证据和风险意识

记者:前几天我们碰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做大理石买卖的个体户,与一个客户间有一点拖欠款纠纷。春节前这个客户找了四五个黑道上的人来到个体户家,一进门对迎出来的个体户的老婆就是拳打脚踢,拿着个体户家厨房的菜刀逼着当时还钱。在要帐者打人的过程中,个体户老板听到动静赶进屋,要帐者也是上来就打,被打急眼的个体户老板抢过拿菜刀,砍伤了其中一个要帐者的眼睛,造成这人的眼球后来被摘除。开始派出所以防卫过度进行调查,后来公安局又以故意伤害对个体户进行了拘留,并要向检察院报捕。个体户的家人觉得自己太冤了,在自己家里被打得鼻青脸肿,丈夫的棉袄袖子都被砍了个大口子,脸上也受了伤,再被定成故意伤害罪难以接受。但是记者问她,当时你们受伤后有没有到医院作检查,留下原始的伤情记录,她却说没有。这虽然是个刑事案子,但也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里老百姓并没有太多的证据意识。那么新的举证规则出台后,人们是否更要提高证据意识呢?

黄庭长:确实,谁也不会在办哪一件事,或看哪一次病之前就想到日后会产生纠纷,为此打官司。但是法治社会确实需要各方当事人保留好各种有可能产生纠纷的证据,包括医院,今后应更严格病历、治疗方案等病人档案的书写、留存,以防出现纠纷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提高诉讼的风险意识,不要认为你受了委屈法官就会支持你的主张,在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有可能受了委屈的一方还要承担诉讼风险。关键要看你能不能拿出非常有利的证据。

再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举证时限今后有了严格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办案是有期限的,所以当事人举证也应该是有期限的,这与过去对举证时限没有明确要求的审判方式有了很大不同。

■高法的举证规则和地方规则并用吗?

高法的司法解释最具权威性

记者:据我们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省、直辖市都已经出台了关于证据方面的地方性规定,那么今后在实施过程中以哪个规则为准呢?

黄庭长:按照权限,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司法解释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可以写进判决书的,而地方法院为了解决办案实际中的问题作出的一些规定,只是法官在办案中作为业务学习的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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