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96年《刑诉法》 中国律师网 2002-04-04 作者:周汉基
与79年《刑诉法》相比较,96年《刑诉法》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提前介入,增加了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增加了律师对超期羁押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明确了律师摘抄、复制案卷和调查取证权利。条文增多了,内容丰富了。有人说:辩护律师的路越走越宽了。我认为:辩护律师的路越走越窄。为什么这样说呢?
虽然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律师会见甚为艰难,要么要经批准才让会见,要么以涉密案件为由阻止会见,要么严重超期不安排会见,要么被限制问话内容、时间和次数。会见时总有办案人员在场监听,不是被录音就是被录像,根本不是按国际司法准则的“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会见。
虽然增加了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才有权代为提出申请,使律师无法为大量的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即使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办案机关总以不成理由的“理由”拒绝;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不管是否批准都迟迟不答复,就算批准也要提供保证人和巨额保证金“双保”。使律师“取而不保”图有虚名。
虽然增加了律师对超期羁押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不少的刑事案件没有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结案,律师提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时,不但得罪了办案人员,而且也得不到办案机关批准。事实上超期羁押的几乎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而同意律师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不超过1%,有的地区甚至为零。
虽然明确了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权,但是,公诉机关认为有罪的“主要证据”才能提供,大量的无罪或罪轻“次要证据”不提供,剥夺了律师的先悉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权,尽管在审判阶段有调查权,但律师调查时须经被调查人同意,调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其提供的证人,还须经司法机关许可,否则不能调查。
虽然律师拥有以上权利,但是,行使这些权利时受到诸多限制甚至被剥夺,尤其是律师维护自己的切身权利得不到保障,警方和控方动辄适用《刑诉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束缚律师的“紧箍咒”,以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与其对薄公堂分庭抗礼的律师“绳之以法”。
以上所云,96年《刑诉法》虽然条文增多了,内容丰富了,但增多丰富的并非是律师的权利而是义务,这仅仅是形式上的先进,实质上的落后,甚至是79年《刑诉法》的倒退,这关键的是执法人员有法不依。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形同虚设的法律条文,只是摆给外国人看的。
周汉基|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