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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何日终了──卢钟信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评析
更新时间:2002/4/11 7:21:06  来源:《汉基律师》  作者:周汉基  阅读635
    律师执业风险何日终了

──卢钟信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评析

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 周汉基

【基本案情】1993年10月10日中午12时许,有两名扒手在湛江市东堤路K物街扒窃,店主发现后急呼捉贼, 两扒手拨出匕首威胁和刺向店主。这时湛江市爱国派出所治安员陈德巡逻路过制止并与两扒手发生搏斗,两扒手抽刀朝陈德的身上猛刺数刀致陈死亡。事后陈德被广东省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为了及时抓获杀人凶手,湛江市公安局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并悬奖10万元。后经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将兰兴旺、余建忠、覃连翻抓捕归案,于同年12月2 日将这三案犯移送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公安局后向河池市公安局赠送了10万元奖金和锦旗。
1996年12月10日,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三被告以抢劫罪提起公诉。1997年1月24日,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河池市司法局,说被告人兰兴旺要求委托该局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该局接函后覃庭怀局长指派河池市河城律师事务所卢钟信律师受理该案。同年2月8日,兰兴旺的父亲兰广德到卢钟信律师所在的办公室办妥委托手续,并向卢钟信提交了1994年12月20日由韦金保、韦玉娥、韦德华、韦金业、韦国庄、韦建池、覃秀春、覃美仁、覃秀田九人合写的《证明》,这份《证明》证实1993年10月10日兰兴旺在河池市照顾受伤的弟弟兰兴明。同年2月9日、2月20日和3月30日,兰广德带覃美仁、韦雁远、余建高、兰兴明到卢钟信的办公室,由卢律师与本所的黄志明律师和覃后志分别对这四个证人进行调查核实。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同年3月12日、4月16日,卢钟信与陈秦文律师到河池市六圩村专门调查了未能到来接受调查的以上证人。卢钟信调查的证人都一致证实兰兴旺在1993年10月10日没有离开河池到湛江作案,只在家照顾受伤的弟弟兰兴明。
1997年4月22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在开庭前的4月20日, 卢钟信到湛江市霞山看守所会见在押的兰兴旺,兰兴旺也说他当时只在河池市照顾受伤的弟弟兰兴明没有到湛江参与作案,他还说原来是受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才供认他参与作案杀害陈德。4月21日卢钟信到法院阅卷时, 也发现以上证人出具的《证明》附在案卷内。开庭时,兰兴旺和其他被告人全部翻供,都供称作案时不到过湛江作案,也供称他们受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作的假口供。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认证后,卢钟信提出兰兴旺在案发当天只在河池家中照顾受伤的弟弟兰兴明,没有到湛江作案的时间,兰兴旺原供述参与作案,是受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指控兰兴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后经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发现该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就是因为卢钟信和其他律师提交法庭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翻供所造成。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是在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某负责人出谋划策,为兰兴旺串供作伪证,这些证人提供的证言早已被否认,认为卢钟信提供的《证明》和调查的证人证言是假上加假,2000年11月8日上午, 卢钟信在河池市人民法院参加民事案件调解时,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卢钟信涉嫌伪造证据罪执行刑事拘留,并押解回湛江市霞山看守所羁押。
【申诉经过】2000年12月1日,根据卢钟信的指名, 其亲属委托笔者担任他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其间,广东省律协、湛江市律协、广西区律协和河池市司法局多次来人来电,要求笔者克尽全力依法维护卢律师的合法权益,为卢钟信讨回清白,给笔者增加了很大的鼓励。但是,与此同时,湛江市有关领导在不同的场合说卢钟信为罪犯制造假证,扰乱刑事审判,企图帮助重大罪犯逃避法律制裁,一定要严惩卢钟信,给笔者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笔者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卢钟信,卢钟信所述与上述基本案情一致,他迫切要求笔者为他作无罪申诉。然后,笔者认真查阅和研究分析卢钟信原承办兰兴旺抢劫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这些案卷材料显示的与上述基本案情也一致。最后,笔者奋而多次向湛江市人大常委会、中共湛江市政法委、湛江市公安局及其霞山分局、湛江市及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律师依法执业何罪之有?》、《律师代理申诉书》、《关于卢钟信不构成伪造证据罪的律师意见书》。笔者的代理申诉意见主要有四:
一是卢钟信没有指使、教唆和策动兰兴旺翻供。卢钟信是1997年2月8日接受兰兴旺父亲兰广德的委托担任兰兴旺的辩护人,但在卢钟信接受委托、调查证人、查阅案卷和开庭审理前,兰兴旺早已翻供,供认他在1993年10月10日只在河池市照顾自己受伤的弟弟兰兴明,否认在湛江作案。兰兴旺也辩解:之所以原来供认在湛江参与抢劫和杀害陈德,这是受到被河池市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所致。由此可见,兰兴旺是在委托卢钟信担任其辩护人前早已翻供,不是卢钟信指使、教唆和策动他翻供,他的翻供与卢钟信的介入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是卢钟信也没有参与兰兴旺的亲属教唆证人作伪证。据案卷材料反映:兰兴旺的父亲兰广德在1997年2月8日委托卢钟信前,河池市司法局长覃庭怀指派卢钟信担任兰兴旺辩护人时,兰广德将韦金保、韦玉娥、韦德华、韦金业、韦国庄、韦建池、覃秀春、覃美仁、覃秀田等九个证人在1994年12月写好的《证明》交给卢钟信。这些《证明》都证实兰兴旺当时只在河池市照顾受伤的弟弟兰兴明不在湛江市作案。如果说这些是兰广德或什么人指使证人作的伪证,那么只是这些证人在两年多前早已作的伪证,卢钟信在两年多后才接受委托, 不可能在两年多以前参与指使他们作的伪证。
三是卢钟信没有威胁或引诱证人作伪证。卢钟信接受委托后,在本所与黄志明共同调查了兰兴明和韦雁远、覃美仁和兰兴明,在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与覃后志共同调查了余建高,到河池市六圩镇板乐屯分别调查了韦建池、韦玉娥、韦金业、韦金保、余四妹。以上九位证人都证实兰兴旺当时不到湛江作案,只在河池市照顾受伤的弟弟兰兴明。卢钟信旨在调查核实兰广德原交来韦金保等证人在1994年12月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在行为上没有以暴力等手段对证人在精神上的恫吓、胁迫证人作伪证,也没有用金钱或其他权益诱惑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卢钟信亦是据证人所述作记录,既不歪曲也不私自篡改,这些证人阅后也签名划押确认调查笔录与他们所讲的相符。
四是卢钟信在主观上没有帮助兰兴旺伪造证据的故意。兰兴旺只是一般的当事人,与卢钟信非亲非故,他及其亲属也不给付亦不许诺给付卢钟信任何金钱或其他利益,卢钟信不可能冒这么大风险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以上这些证人证言是真或假未能断言,退一步说,即使是伪证,但这只是兰广德等人指使、教唆证人作伪证,或者是这些证人故意捏造事实作的伪证。但是,伪造证据的只是兰广德等人和这些证人,并不是卢钟信伪造证据。充其量,卢钟信只是被欺骗、被利用,尽管卢钟信提供这些证人证言是虚假的,但这责任只由兰广德和那些证人自负,不能因为卢钟信被欺骗、被利用提供这些证人证言,而归罪于他伪造证据。
此外,《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能定罪处罚。”卢律师的执业行为始于委托时的1997年2月8日,终于同年4月22日开庭时止,在这期间内如果他提供的《证明》和证人证言属于伪造证据需要定罪的话,当时没有伪造证据罪名,只是新《刑法》第306条才设置这罪名, 但新《刑法》只是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卢钟信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之前,旧法无此罪名的不能适用新法套用这罪名,而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新《刑法》套用卢钟信涉嫌伪造证据罪并执行刑事拘留,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兰兴旺早已翻供,且其亲属早在两年多前已收集到兰兴旺不在湛江作案而在河池市照顾弟弟的证人证言,根本不是卢钟信指使或教唆他们所为,亦没有威胁或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卢钟信事后调查证人,只是核实原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以协助法庭正确对被告人定罪科刑,是一个律师依法执业应当履行的职责。如果这些证人证言是伪证, 只是卢钟信被他们欺骗和被利用提供的伪证。当然,卢钟信未深入了解和未识破他们作伪证的阴谋,却为他们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明”和被他们利用制作的不实调查笔录,可能在客观上为他们作伪证帮了忙,但卢钟信是被欺骗和被利用可能向法庭提供的伪证,他根本没有伪造证据的主观故意,更没有伪造证据的客观行为,依法不构成伪造证据罪。
【审理结果】笔者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上意见后,建议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卢钟信,但人大部门说本案特别重大,律师有否搞伪证无法定论。政法委说你们律师就是制造假证,否则该案不可能拖到几年不能审结,非要惩治这些坏律师不可。公安部门却说其他证人都指证卢钟信教他们做假证,卢钟信百分之百构成伪造证据罪,如果他不构成犯罪,就不再用打击犯罪分子了。他们还说,我们已经奖了10万元给河池市公安局,亦辛辛苦苦侦查才把三个罪犯抓回来,侦查了几年后却被你们律师“捣混了水”,你们这些律师不但替罪犯讲坏话,而且为罪犯作伪证,这些律师不治罪我们公安局就关门大吉了。
笔者多次交涉无果后,便把重点放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2001年3月1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将卢钟信伪造证据一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卢钟信批准逮捕,笔者马上与批捕部门联系,并向批捕部门提交《关于对卢钟信不批准逮捕建议书》和阐明卢钟信不构成犯罪的事实理由,还建议批捕部门重新讯问卢钟信和有关证人。批捕部门接受了笔者的建议,重新对卢钟信和有关证人进行讯问,结果除卢钟信作以上供述外,其他证人也证实卢钟信没有教他们作假证,指证是兰兴旺的亲属指使和教唆他们为兰兴旺在家照顾弟弟兰兴明作的假证。批捕部门对卢钟信该否批捕的问题正在犹豫时,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侦大队的办案人员又来人来电,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对卢钟信批准逮捕,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只好将本案请示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卢钟信一案上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后,笔者又及时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对卢钟信不批准逮捕的律师建议书》,还多次与该院的批捕审查部门负责人交涉,阐明笔者对卢钟信不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理由,后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认真讨论研究,最后采纳了笔者的意见答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卢钟信伪造证据罪的定罪证据不足,不应批准逮捕。2001年3月16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发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该《决定书》写明:“卢钟信涉嫌伪造证据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然而,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没有立即释放卢钟信,却要卢钟信亲属出具《担保书》和交纳2万元保证金,于同月20日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卢钟信,还要卢钟信每月一日、十五日定期到该局报到考察。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正地指出该局既不申请复议,也不需要继续侦查,不立即无罪释放,却要卢钟信取保候审才释放,这行为是违法的,要求该局纠正。但是,该局不予理睬,称卢钟信不申请取保候审就不予释放。卢钟信为免受牢狱之苦,只好委屈地接受这取保候审的处理结果。
【案件综述】通过承办卢钟信伪造证据一案,笔者颇有体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代理权而没有辩护权,笔者能充分运用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申诉权行使辩护权,多次与办案机关交涉和出具申诉法律文书,阐明卢钟信不构成伪造证据罪的辩护意见,最终使卢钟信不被批准逮捕和变相无罪释放,立法上应当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69条3款规定,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时,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要求复议和需要继续侦查的以外,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也应当立即释放。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卢钟信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既不要求复议也不需要继续侦查,却要卢钟信取保候审才释放,这实质是变相的有罪释放,是违法的强制措施,在立法上也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对不服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卢钟信虽然被释放了,但是,由于他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将被告人亲属提交的《证明》和自己重新调查核实证人证言的调查笔录向法庭举证,致使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这本来是律师依法执业,毫无违法违纪之过,更无伪造证据之嫌,反而是协助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定罪科刑,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正当执业行为,应当作律师的功劳,并非罪过,然而,卢钟信却因此遭受了132日的冤狱之苦。试想:谁还敢当辩护律师? 难道这不是中国法治和中国律师的悲哀?律师的职责是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维护自己的权利却如此艰难。在此局面之下,辩护制度和刑辩律师的出路何去何从?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怎样维护?已成为律师界不得不痛切思考的问题。相应之下,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甚大,对刑事辩护心灰意冷,刑辩率日渐下降的严峻现实,难道不值得我们足够的重视吗?
律师维权难和执业风险大,这是律师自身无法摆脱的,除非律师放弃职责或者冲出困围另辟蹊径。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切实提高律师的地位和加强律师的作用,绝非仅为律师自身的生存,而是为律师制度的健全,为法治建设的发展。为此,笔者建议套在律师头上“紧箍咒”、限制律师依法执业和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刑法》第306 条规定应当立即废止,应当在法律上赋予律师执业的刑事和民事豁免权。应在立法上确立审、控、辩“等腰三角形”的角色定位,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赋予律师的“拘捕限制权”,未经律协组织听证和调查认定律师触犯刑律的, 一律不得以任何籍口羁押律师。只有这样,律师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才能早日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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