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前不久发布通知,针对少数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规范的运作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建内资合资公司,必须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该合资公司才能获得电信经营许可证,否则,该合资公司必须作为新的主体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般认为,信息产业部的这个通知旨在收紧电信经营许可,因为一些电信业务经营者如中国网通等在重庆、杭州等地发动了强大攻势,或者与地方政府资源联合,或者与地方广电系统联合,争夺电信业务市场,特别是宽带业务市场。这一通知出台意味着在一些合资公司中,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绝对控股,合资公司就不能直接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必须重新申请。一些舆论据此认为电信经营许可收紧了。
事实上,如果了解《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就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因此,无论何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合资公司,其在法律上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欲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必须单独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信息产业部却网开一面,只要已持牌的经营者在合资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只须向发证部门备案,该合资公司即可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无须单独按《电信条例》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这样,任何一个公司如欲涉足电信市场,完全可以与已经持牌的经营者合作,借助他们的网络优势、技术优势,享有电信业务的高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