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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草案)新在哪?
更新时间:2002/4/24 23:35:52  来源:中证网  作者:浩民  阅读470
    昨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组织的“中美破产立法国际研讨会”上,记者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新一稿草案。据《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介绍,此稿是在经过三次大的修改,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省、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
  与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此草案有哪些新变化呢?
  一是调整范围扩大。草案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下列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依法设立的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这一调整将使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以改变原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企业破产于法无据的现状。但考虑到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其破产具有很多特殊性,国务院最近出台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这类企业的破产问题,可以在该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总结经验后再进行立法。为此,草案第160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是对破产原因的规定简单明确。草案第4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这一规定意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相一致。
  三是增设破产重整制度。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使有复苏希望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发生暂时支付困难时,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采用的一种企业挽救方式。草案第六章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对重整的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查、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由于重整需要一定的实力或债权人的妥协为基础,而且重整也有成功与否的情况,因此,草案限定重整只适用于法人企业,不适用于一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四是增加破产管理人制度。依据目前试行的《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财产管理、处分和分配等事宜是由政府有关部门选派的有关人员临时组成的清算组负责。这种做法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清算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才成立,其成立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破产企业财产处于失控状态;第二,清算组由多部门人员组成,容易形成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缺乏严格法律责任约束。因此,在草案第16条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的所有财产。第27条规定“管理人可由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并在第三章“财产管理”中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五是防止欺诈破产。为防止“假破产,真逃债”,损害职工和债权人利益,草案从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程度的设计,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的非正常处分财产等行为无效,个别清偿无效行为,并对非法处分财产,恶意欺诈破产行为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追究等方面作了必要的规定。
  此外,对于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老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该草案第3条规定“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既有利于老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时可能在某些方面享有一些特殊政策,又不影响这类企业整体对破产法的适用。
  看来,《破产法(草案)》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离颁布实施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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