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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无返顾的[人体炸弹]
更新时间:2002/4/25 22:00:18  来源:  作者:炎黄老九  阅读185
    义无返顾的[人体炸弹]

[作者:炎黄老九]

当一个民族或[信仰]被一种邪恶压迫的忍无可忍的时候,当他还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科技实力、政治实力]等和平手段平息[这种压迫]的时候,……[人体炸弹]的产生,就可能成为[必然]。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著名英雄董存瑞等一大批类似的英烈,他们可歌可泣的壮举,并没有因为他们没有看到[天安门前的五星红旗]而消匿,相反,却极大地影响和激励了几代人,成为当今中国的一大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何谓[人体炸弹]?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人贬,有人讥,有人叹,也有人赞。当两名[无辜的中国工人]的宝贵生命,在以色列被[人体炸弹]无情夺走时,人们必然谴责它[违背了人类起码的理性和文明],渴望有一种和平[手段]来代替[暴力]。实际上,在中国的[法律平台或战场上],和平手段的[人体炸弹]现象一直没有停止或消失。许多志士仁人,一直在[前赴后继]。洛阳律师李苏滨先生,也就是最近的一位。
有人贬,有人讥,有人叹,也有人赞,他也不例外。[交点注册费、会费,几千元,不就是为党和国家作点贡献嘛,打什么官司呀,又不是交不起?]!面对这种[贡献论]的冷嘲热讽,这位李律师认为:党中央公布的二十字的[社会公德]中,[爱国守法、明礼诚信]高居榜首,十二万律师[改制后]已积极[贡献了两年],[用项]何在?[帐单]何在?既然是[贡献],那就明说是交[贡献费]嘛,为何要说[收注册费、会费]呢?其[诚信]何在?拐一个[弯]干啥?[贡献]非要以牺牲[诚信]为代价?为此,他只有义无返顾了!
还有[民告官]中的更大的[风险]和[威胁]……他还是义无返顾。现在[官与会]勾结,猖狂[发文][敛财],早成[腐败新热点],百姓叫苦不迭,[甲收费、乙发文、丙盖章],让老百姓[连被告都找不到],忙的李苏滨律师[几头]去堵[老鼠洞],2002年2月刚出完[告注册费的行政庭],4、24日又出了[告律协盖章]的[民事庭]。
诉讼中,先前为李苏滨作代理人的[律师]们,因众所周知的[压力],被迫解除了代理关系。但是,任何时候[孤立正义]都是徒劳的!这时,一位[吃皇粮]的,冒着[行政犯上]的风险站出来,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在李苏滨正[困惑]时,也是义无返顾地为他做了[诉讼代理人],[果断结束]了李苏滨在诉讼中一时[孤家寡人]的局面,他说:“不管你吃什么饭,都只能站在法律一边”!下面就是4、24日各方开庭时的部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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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李苏滨 男 46岁 汉族 中共党员 洛阳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西工区市政府家属院9—2—302
被告:洛阳市律师协会 地址:西工区行署路
法定代表人: 刘中银
被告:芦军 男 洛阳市司法局职工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退还非法收取原告律师注册费2500元和会费6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1年6月4日,被告以律师执照注册为名,非法强行收取原告人民币2500元和会费60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权利。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苏滨

20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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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洛阳市律师协会
法定代表人:刘中银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
答辩人因原告李苏滨诉非法收取注册费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李苏滨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国家只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国家没有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该法第二章还正规定了律 师申请执业由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材料〈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次,未经注册的无效。”第十三条规定:“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因此,答辩人审查律师注册,不对个人,只对律师事务所,由律师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将该所律师需年度注册的材料上报,包括年度注册费。答辩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由律师事务所提出,而非律师本人;显然。原告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
二、被告不存在任何非法强行收取律师注册费问 题;
答辩人每年均按〈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通知各律师事务所,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律师年度注册的材料上报,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意见表》,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律师事务所根据注册人数交纳律,师注册费:同样,原告申请年度注册,不是答辩人直接受理.而是由原告所在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原告出示的注册费收据, 也是由洛神律师事务所交纳的。至于注册费数额,答辩人是根据省厅文件要求代收,不存在私自收费问题,原告对注册费有异议,可以向所里反映。由所里向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不申请注册。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律师协会
另:针对李苏滨关于[会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当庭作了两点[口头答辩]:1、收会费的依据是律协的《章程》,会员应当履行[交费]义务;2、律协有各种[专业委员会]和工作,需要有[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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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的庭审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的规定,我受原告李苏滨律师的委托,今天非常荣幸地为一名[中国律师]出庭,[以公民的身份]作为他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尤其是我可以向当事双方律师界人士、法律内行学到更多的东西。现在,我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征收[两费]的严重违法性。
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有法律规定]。大家知道, 我国律师界的[国办所]已于2000年底,按国务院和司法部的文件规定,都已基本[脱钩改制为合伙所、合作所],我市也大致如此。这时,这些[改制后的律师所],无论从[单位]或[律师个人],都已丧失了[国有、公有、事业、干部]的身份,档案均移交到了社会上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相应的,律师所和律师的[财产],自然都属于[非国有财产],若对其[征收律师注册费年检费、会费等],无疑是[征收非国有财产],但是,直到刚才庭审,被告也没有拿出任何[法律依据],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却以[不予注册年检]为强制手段,不管地区的[经济差别],不管律师的[贫富差别],不问老少律师的[创收多少],不顾律师的强烈[意见],向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征收走了巨额的[两费],更没有向交纳[非国有财产]的所有人公布一下帐单或用项,使得刚入行的青年律师或创收少的律师叫苦不迭,也使社会各界,产生对律师的[自权难维]的现象侧目和担忧等等,其违法的严重性,一目了然。
关于被告是否有[以不予注册为手段要挟]的问题,这用被告《答辩状》自己的话就可以说清。被告在《答辩状》里毫不掩饰地称:“原告对注册费有异议,……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被告在此没有说“原告对注册费有异议,可以不交注册费”,而是使用了[原告只要申请注册就必须交注册费]的[捆绑形式逻辑]。任何人都可以从中听出是否有[要挟]或[强制]的感觉。
当然,还有少数律师自称[自己愿意交两费][愿意为党和国家作贡献],所以,我今天的发言不仅与[这些人]无关,而且,我赞成他们[继续去做更大的贡献]。

二、关于被告征收[律师年检注册费]依据的无效性。
被告征收[律师年检注册费]依据是: 1999年11月23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规范律师注册费和律师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的通知》(豫司文[1999]258号、豫价费字[1999]167号、豫财预外字[1999]35号。以下统称为省258号文件),其中规定的收费项目为“重新规范和明确”的收费,即每位律师[年度注册费2500元不等]、[每个律师所年度年检费1000--3000元不等]。这一地方性[红头文件],具有明显[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适当的情形]。

( 一) 我们认为,该三个文件,违反了1997年7月7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下称中发14号文件)《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等规定,属于违法的“顶风审批”。 中发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 法规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 条也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同样,该行为还违反了1997年8月29日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第四条,该停不停,乱收新费。这些属于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形。
(二) 省258号文件下发37天以后,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 委(依据中发1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下称部195号文件),其中 不仅明令取消了“律师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而且严禁“变相”收费。
我们认为:1、该三个文件把[律师管理费]改为[律师注册费、年检费等],属[变相]收费;2、在1999年12月30日前的时间内,仍无疑属于法定的“清理期间”,属于“暂停审批新的收费”的特别期间,任何部门均 不得“批新”。省258号文件属违法“批新”,自然无效。3、省258号文件的来源为:司法部、财政部[86]164号文件——河南省司法厅、财政厅(89)豫司发字第七号文件——省258号文件。4、财政部、国家计委的195号文件已专门[点名]取消了(86)164号文件,那么,[内容相同]的省258号文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然也属于[被取消之列]。


(三) 如果省258号文件所收的“律师注册费和机构年检费”是“保留收费”,那么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反了中发1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仍属一个无效文件。
我们认为: 依照中发14号文件规定 1、“(对1997年7月7日前)已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 国家计委同意。” 也即:保留收费的重新审批权限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不是省政府 的下级某个部门,也就是说任何省一级的财政、物价部门都没有独立的收费“审批权”和“批复权”,“越权审批”或“无权审批”而审批的行为,都是非法无效的行政行为; 2、 同时,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仅有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还不行,还要“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这又是一个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程序”,但省258号文件既无省政府批文,又无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同意”之批文,缺少法定的确认程序和生效程序。这属于严重违反[两项]法定程序的情形。


( 四) 早在1991年5月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在《关于审定行政事 业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就明文规定:“审定收费的政策界限:(六)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 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费”。
1997年8月29日国家计委(法律全书第8册第575页)《关于治 理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第二条第(一)项专 门对“涉及年审、年检及其管理”相关的收费问题明确作出了进一 步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年检极其管理的工作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收费而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管理费等都要一律取消”。
我们认为:省258号文件列为收费依据的我国〈律师法》等三个法 律法规,恰恰属于“只有年审、年检及其管理的工作内容但没有明 确规定收费”之列的法律法规,省258号文件借此三个依据来收费,再一次说明[律师年检、注册费]属“都要一律取消”的费用。除此外,三文件的收费行为还严重违反该《意见》第六 条第(一)项规定等多个条款,属于“乱收费”行为。这属于明显违反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情形。
(五) 关于判定省258号文是否属“取消”的收费依据,仍然是中发14号文件这一重 要的行政法规第一条规定即:“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 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省258号文件显然未经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确认,属于必须取消之列。
( 六) 2000年6月8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后,有关地方的相应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我们认为,省258号文件显然是一个“无效”文件。这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又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有法律规定]。 那么,该三个文件,无论从法律效力或从其层次上来说,都无征收该财产的[资格]。这是明显违反《立法法》的情形。

三、被告征收[律师协会会费]依据的无效性。
被告征收[律师协会会费]的依据是[律师协会的章程]。被告至今没拿出原告[自愿交费]的证据,否则,就不会有今天的诉讼。
1、律师的[会费]既然出自[个人财产],那这[公民的个人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这种保护,不因财产数额的大小而有所区别,几千元受法律保护,一分钱也受法律保护。
2、律协要通过[会费]取得律师的[财产所有权],必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但被告显然没有依法,而是依照非法的《章程》中的条款。这种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法,不因财产数额的大小而有所区别,几千元[取得要合法],一分钱取得也要合法,因为那一分钱也是律师的[个人财产]。
3、《章程》和任何《合同》一样,必须合法,即:不能以《章程》或《合同》的形式,来掩盖其中的[非法内容或条款],否则,必然是[无效]的。本案涉及的《章程》收费条款,就是一个[无效条款]。当然,对[自愿]交费者除外.在这一点上,律协远远不如我们政协里的一些[政党]或[工会]做得好,人家《党章》里明确规定:必须先同意[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等]才能入党。你律协《章程》上没有这一条,就很容易出纠纷。
我们知道,《合同》不能约定[赌债],不能约定[卖老婆],不能约定[买卖毒品]和[杀人]等,为什么?同理,本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章程、内部规定、内部文件、内部制度一样,凡违反宪法、法律的内容、条款,都是无效的,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他只是单位行业[内部的管理依据],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我们还可以再问两个简单的问题来澄清一下认识问题:既然是律师协会的《章程》,又是“举手通过的”,那么它能不能规定对违规律师的拘留、判刑、禁闭?它能不能规定对违规律师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不能,为什么?
我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尤其是要问:你那律协的《章程》中[某些条款明显违法]时,人家[律师会员]是不是也要[履行其中的义务]?同时要问:对于律师,你律协[到底]是维权机构,还是[侵权机构]?
4、 该协会不是一个[自愿加入]的[社会团体],而是一个法定的[强制入会]的社会团体;一些会员在交会费时说“有一种被抓壮丁的感觉”;但不同的是:壮丁被抓后,还可领一点[壮丁津贴费],而[被抓的律协会员],不仅领不到[壮丁费],还要再[强交会费],再被[多剥一层皮]。该会在各级司法行政强权的干预下,以少数[律师代表举手通过]的非法[征收]形式,以[不予年检注册]为手段,规定可以向[多数的]全市律师高额[征收不超过个人3%的会费],若未来只按人均创收算,每人每年也得数千元交纳,这也公然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的[法定征收方式]。而同是[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中国法学会,每个会员的年度会费才[10]元!悬殊之大,令人膛目!
在此需要指出:[律师代表举手通过]中的[举手]的法律性质问题。首先,各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大多是该所[行政委派制],没有[竞选机制],律师所2000年底全部[改制]后,也没有建立新的[代表民选制],尤其是[经一部分代表同意,能否剥夺另一部分律师的合法个人财产]?如果能,那要[新时期]的《立法法》又有何用?;其次,律协的[会员是强制入会制],不是[自愿申请入会制];再次,[律师代表举手]能否等于[人大代表举手]?如果[律师代表举手]就可以[对非国有财产征收]的话,那律协的《章程》岂不变成了[法律]?那[律师代表举手]岂不等于[人大代表举手]?所以,在此必须严格区别清:[律师代表的手]不是[人大代表的手]!第四,对我国《立法法》的通过,[人大代表]已经于2000年3月15日[举过手],之后,你律协[律师代表的手]能否改变[人大代表的手]?第五,是[律师代表的手]管[人大代表的手],还是[人大代表的手]管[律师代表的手]?被告您[搞没搞清楚]?我想,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四、被告征收[律师年检注册费]的代理关系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在本案(2001年12月27日)《答辩状》中称:“[注册费]答辩人是根据省厅文件要求代收,不存在私自收费问题”。在这里,被告至少强调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被告收注册费,不是洛阳市司法局[委托、要求]其代收的,而是[根据省厅文件要求]代收;第二,被告不是[私自收费]。针对被告的这一答辩,我查了从[省258号文件]到河南省司法厅关于2001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司文[2001]74号)文件,竟没有一句[委托律师协会代收注册费]的字眼儿,这说明被告在此向法庭说了[瞎话],不是事实,找不到被告在《答辩状》里所称[代理关系的证据],也就是说[被告自称的与省厅的代理关系]不存在。
(二) 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征收注册费,不符合法定的[代理要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告在[收据盖章]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收据上盖的是[律协的公章],是[以自己的名义]收注册费,不符合第63条法定的要件,故不构成[任何代理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将[征收律师注册费]行政权,委托[他人交办]的法律依据。
大家知道,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职权内容、用权程序、方式等]都是法定的,都必须依法行使,未经法律的具体授权、规定,行政权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就是行政权[特定的不可转让性]。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说白了,行政权象司法权、立法权一样,未经法律授权,都具有[不可转让性],不能对此[行政注册权],象[幼儿园搞“击鼓传花”类游戏]一样。
如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公安局可随意[委托他人]破案,法院可随意[委托他人]判案,检察院可以随意[委托他人]批捕,人大可以随意[委托他人]选举,部长、市长、局长都可以随意[委托他人]代当,律师也可以随意[委托他人]代职,外科医生可以随意[委托他人]做手术,如此等等,成何体统!我们作为[管了四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的主管机关],是该懂得这点的。

五、关于被告《答辩状》称“(〈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的相关话题。
[ 未经注册的无效]中的[无效]是个什么含义?是不是[作废]、[不管用]的意思?还是[无约束力],不能做[办案的凭证]了?律师[执业证]未经年度注册,是不是旧变成[一张废纸]了?如果律师强行拿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去办律师业务,是不是[违法行为]?是不是就要[受到相关查处]?如果我[一个公民]不懂[无效]二字到没关系,他本案原告[一个律师]不懂,也说的过去,但作为一个宣传、贯彻该条的[律师协会]如果不懂,不可能吧?
同样道理,强行收会费的律协《章程》和省258号文件,这两样东西都与国务院[1997]14号文件和《立法法》相抵触,那么, 2000年6月8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后, 有关地方的相应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这个国务院说的[无效]二字,该不该对你被告的违法收费文件[管点儿用]?你那[无效文件]是不是也是[一张废纸]?是不是也该受到查处?
关于向律师[注册费和会费],我孤陋寡闻,至今我没有见到[全国人大]依《立法法》给国务院有[收该费的授权],更没见到[全国人大]给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厅有授权!你财政厅怎么发文[征收国有资产]都行,那是你职权范围内的事,有你[两级审批]的职权,但是,你凭什么发文[征收非国有资产]?况且至今,还在[国际互联网的河南站上]及[168电话信息台中]公布[收缴该费合法],误导社会各界和律师,也影响到我们河南的[投资环境]。
在此,说轻一点儿,本案被告[是听省厅的,还是听国务院的]?[是听法律的,还是听钱的]? 说重一点,是你[眼里还有没有国务院、眼里还有没有法律]?实际上,被告的行为和全国任何[乱收费]行为一样,都是在[和法律打游击战],是在[和党中央、国务院打游击战]!

六、被告在本案的责任。
1、原告支付了2500元的注册费和60元的会费,他财产受侵害的损害事实是存在的。
2、被告收费的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性,即:没有[法定的]收费的[法律]依据,只有违反《立法法》的[无效的红头文件]。
3、[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被告在[注册费收据]上加盖的是[律协的公章],等。
4、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如:1、被告至今没向原告出示[收两费的法律依据];2、被告自称[代省厅收费],但至今他没向原告出示[省厅有效合法的授权委托书];3、被告至今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没有取得原告的谅解,等等。
所以,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合理合法,而且言之有据,法庭理应予以支持,用公正的司法权,还原告,也还全国律师一个公道。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公民)代理人: 李 午 汜[洛阳市司法局助理调研员]

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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