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两名警察不作为的责任 |
更新时间:2002/4/29 18:39:18 来源: 作者:广安门 阅读236次 |
也谈两名警察不作为的责任 近读河水作者《两名警察不作为的责任》一文,觉得文章所反映的案件很有刑法理论价值,值得好好分析。同时,也感到该文的分析意见值得商榷,谨此提出探讨。 一、两名警察的所作所为无疑是一种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难正视听。 二、两名警察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或者说罪过形式属于间接故意,即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从意识因素上看,表现为明知,就是已经有了明确的判断;二是从意志因素上看,表现为放任,就是对已经有明确判断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继续实施其行为。这是间接故意既不同于直接故意又区别于过于自信之过失的根本所在。联系两名警察的行为,就案件材料所反映的当初情况看,一方面,并没有受伤者危在旦夕、随时有生命危险的确实信息,尚难以指控两名警察对受伤者最终出现的死亡结果有明知的意识因素。另一方面,当初两名警察也并不是简单地一概反对对受伤者的抢救,而是希望由有关铁路医院的救护车为受伤者施救,也就是说,两名警察主观上还是存在着要对受伤者施救的愿望。完全以客观上出现的死亡结果来说明两名警察主观上放任受伤者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这就是说,对于受伤者的死亡,两名警察的主观上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因此,两名警察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两名警察并非由于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犯罪,而是以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了犯罪。 两名警察有不作为的行为,即表现为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问题在于,如果以两名警察的不作为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属于玩忽职守,而不是杀人。刑法上的不作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在行为人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直接追求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或者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正常生命处于死亡威胁,由此产生出行为人的施救义务,但行为人却不予以施救以致使被害人死亡时,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杀人的问题。换言之,不作为的行为只有直接侵害到人的生命权利,才具备杀人罪的行为要件。职责上的不作为不可能导致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其实,之所以说两名警察的行为是一种杀人行为,在于其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阻止先期赶到的救护车为受伤者施救的行为。就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正是由于两名警察的阻止,才使得先期赶到的救护车无法为受伤者施救,才导致了受伤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当时两名警察仅仅采取一般的消极态度,恐怕还不至于导致受伤者的死亡。) 四、两名警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前面第二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两名警察对受伤者最终出现的死亡结果既没有明知的意识因素也不是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客观地讲,两名警察当初的所作所为,是建立在实际没有预见到受伤者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上的;当然两名警察应当预见到受伤者不及时施救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两名警察阻止先期赶到的救护车为受伤者施救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由于两名警察各自在阻止先期赶到的救护车为受伤者施救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材料不详,权且认为两名警察都参加了阻止,由此文中也笼统表达为两名警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这里指的是两名警察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共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其中的一名警察没有积极参与阻止先期赶到的救护车为受伤者施救,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当以玩忽职守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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