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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啊,请莫让“风沙迷了你的眼”!
更新时间:2002/4/29 21:44:51  来源:  作者:劳动者  阅读365
    一、中国中国足协与商业网站的合作是行政授权还是民事合约?
以下是《足协章程》中的内容:
“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的、全国性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协会、各行业足球协会及解放军相应的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联合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奥运会项目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并通过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足球的发展筹集或积累资金。”

可见,中国足协是社团法人,其宗旨是以协会性质为中国足球的发展服务。中国足球协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足协章程)。其民事行为应受《民法通则》的约束,基于行政授权的权限(如组建国家队、聘请教练,队员管理等)其行为和权限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越权。

二、足协授权与足球俱乐部授权的区别
我认为足协的授权中除依体育总局的行政授权和指导的范围内授权之处,再就是做为社团法的合法授权。对“国家级球队”的冠名权及商务权是受限的。
我认为足球俱乐是体育经营企业法人,其授权范围较大,包括冠名权、商务权等。

二、对“中国之队”的质疑

什么是“中国之队”?

目前有人定义为:“中国之队的队伍包括各级别国家足球队,分别是: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中国国家奥林匹克男子足球队;中国国家青年男子足球队;中国国家少年男子足球队;中国国家女子足球队;中国国家女子青年足球队;中国国家女子希望足球队。”

那么,我想问:“中国乒乓球队”可以叫“中国之队”吗?当然可以,无需质疑,这个名字是哪个“中国国家队”也可以叫的。

中国足协对这个“中国之队”有什么权利?

目前有人定义为:“中国之队系列比赛:指由中国足协主办并拥有主导权,中国国家男子、女子足球队、奥林匹克男子队、国家青年男队、国家男子少年队、国家女子青年队、国家女子希望足球队中任何一只队伍参加的国际足球比赛。”
“中国足协是‘中国之队”管理机构,并已授权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独家开发、使用和经营中国之队的商业权利“

那么我想问足协这个社团法人:这种把“中国国家队”授权给自己全资子公司的“开发、使用和经营”的权力有多大?是谁给它的授权?

根据“中国之队”与互联网合作伙伴的协议包括如下的内容:
“中国之队有线电视联盟中获得电视直播中广告播出;设计生产和发送有关中国之队的纪念品;使用中国之队成员的肖像;邀请中国之队成员参加有关活动等权利。”
“任何其他互联网企业不得以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对任何未经授权声称其为中国之队的网络赞助商或赞助商;或未经授权举办涉及中国之队名义的活动和进行其他利用中国之队的行为,中国足球协会和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将单独或共同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各自的以及合法赞助商的权益。“

这里我想问:一位网站的负责人在解释这种“授权“的内容时,说包括国家队队员在网站与网友聊天的专有权利。
且不说这种比俱乐部对球员的商业和交流权利更加涉及到私人空间,而且做为国家队如此经营是成了谁的“奶酪”?体育精神何在?国足队员啊,你代表谁?你凭什么叫“中国足球队”?

三、对中国足协的“严正声明”更是看不懂

27日,看到了中国足协如下“严正声明”的内容:
“中国足球协会有关部门考虑到体育01有限公司热心足球、合作心切,在未能仔细研究体育01有限公司所提要求的情况下,于翌日(1月17日)即向体育01有限公司回复了意向性函,草率同意了体育01有限公司所提授予其“中国足球出征2002年世界杯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网站”的要求,并希望其“将落实情况送报中国足协”。事后,双方并未就此事项正式签署协议,足协也并未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但后来,中国足球协会发现,同意授予此网站的称谓是不妥的,一方面因为这个称谓在概念上不准确,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权授予这样的称谓……“

那么,我想问:
“未能仔细研究“是真是假?是故意还是过失?
“回复了意向性函“、”同意了体育01有限公司所提授予其“中国足球出征2002年世界杯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网站”的要求,并希望其“将落实情况送报中国足协”。不知足协懂不懂这个意向函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双方并未就此事项正式签署协议,足协也并未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什么观点?难道要一定有经济利益足协才可以去做吗?(事实证明好象是真的)可别忘记了这是“中国队”是“中国足球队”征战世界杯,难道你足协要“自营出口”?

“但后来,中国足球协会发现,同意授予此网站的称谓是不妥的,一方面因为这个称谓在概念上不准确,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权授予这样的称谓……”既然自已以为“不妥”,属“越权授于”,那么,应该发表“致谦声明,而不是什么“严正声明”。不从法律上讲,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简单就是一点道理也不讲嘛。

另外,对于中国足协的“会微“使用权问题:中国足协是不是中国足球事业的的社团?每个爱好足球,谈论、报道足球的网站和球迷能不能善意使用标志?如果使用就造成侵权,不用也罢,要花钱买才能用或提前申请才能用,我想不出中国足协和正当理由来,这到底是谁的足协?

再来看你“严正声明”的理由:还是看不懂
“原因一、“中国足球出征”这一称谓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文字上都是不准确的;”
哪里不准确?我认为比那个什么“中国之队包括……中国足球队、中国……足球队。“要准确的多。

“原因二、“2002年世界杯”网站的命名权归国际足联,中国足球协会无权授予,国际足联已将“2002年世界杯网站”合作伙伴的称谓独家授予雅虎网站,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足协均无权享用“2002年世界杯”网站的称谓;”

“2002世界杯网站“是世界通用名,与”中国足球出征世界杯“或”中国足协2002世界杯网站“等凡冠以”中国“特称之后的不会与此冲突。如是要凡涉及”2000世界杯网站“就侵权的话,还真不敢说话了呢。

“原因三、中国足球协会早已有自己的属于社团性质的网站(fa.org.cn),不能再指定某商业网站为自己的网站。”
这是什么逻辑?那里有这样的法规或法则?家里有面就不能买馒头?说实话,你足协那个网站,再招20人也报道不好世界杯。

中国足协啊,请莫让“风沙迷了你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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