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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律师俩意见,我们该按哪个办?
更新时间:2002/5/20 15:38:16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277
    俩律师俩意见,我们该按哪个办?
郑州怡龙律师事务所 杨德寿
去出租车公司领丢失的钥匙时,被告知要交20元“空车费”,失主百思不得其解,遂与出租车公司产生争议。对此,华楚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和中涵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各执一词,意见不一。
华楚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认为,失主有义务赔偿司机在送还失物时受到的经济损失。中涵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则认为:作为公司及司机应该为乘客提供服务,保证其财产、生命安全,公司或司机有义务无偿把失物交还失主。乘客乘坐出租车,就和司机形成消费关系,司机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他也有义务返还失主物品,并且不能让失主承担任何费用,因为失主不是义务主体。
俩律师给出俩意见,我们该按哪个办?
比较两位律师的观点,本人认为应该按照李律师的意见办。就是,失主有义务赔偿司机在送还失物时受到的经济损失。李律师的观点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情理。但李律师对失主应交纳的费用数额未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观点是妥当的。因为归还者所受到的损失不一定是20元。而张律师的观点,是根据乘车人与司机之间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来论述的,这种论述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是正确的。但失主遗失财物时,乘车人与司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司机再归还失主遗失物的义务已经不再属于合同义务,而是一种法定义务。从双方的运输合同上看,司机已经按照乘客的要求将乘客及其财物安全地运至目的地,乘客也已向司机支付车票价款。至此,双方均己依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的运输合同已经终止。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乘客遗失财物的情形,并且这种遗失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司机理当归还或赔偿乘客的损失,这是一种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显而易见,司机归还失主遗失物的行为已经不再属于履行自己作为承运人的合同义务,而是一种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法定义务。然而,在司机履行这种法定义务时,他有可能受到一定的损失,比如交通费、误工费等。这种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失主来偿还。这与张律师所说的“有偿”是不应混淆的。另外,司机在履行归还失主财物时,通常难以及时找到失主,为此他不得不将拾得物交给出租车公司。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提存”,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告知债权人领取,从而解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和承担风险责任。从情理上讲,遗失财物是由失主的过错造成,拾得人虽有法定的归还义务,但不能因归还遗失物再使自己遭受损失。失主作为受益人,理所当然地要对拾得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笔者认为,就本纠纷而言,应当按照李律师的意见办。失主应补偿司机因归还其钥匙而受到的损失,但这种损失不一定是20元,要按实际损失计算。此外,“空车费”的叫法也很不规范,容易使人产生乱收费的感觉。
杨德寿
2002年4月22日
ydsmba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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